[發明專利]數字貨幣定向使用的方法和裝置在審
| 申請號: | 201710495558.5 | 申請日: | 2017-06-2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358523A | 公開(公告)日: | 2017-11-17 |
| 發明(設計)人: | 姚前;蔣國慶;彭楓;孫浩 | 申請(專利權)人: | 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 |
| 主分類號: | G06Q40/02 | 分類號: | G06Q40/02;G06Q40/04 |
| 代理公司: | 中原信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11219 | 代理人: | 張一軍,姜勁 |
| 地址: | 100070 北京***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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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數字 貨幣 定向 使用 方法 裝置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計算機領域,尤其涉及一種數字貨幣定向使用的方法和裝置。
背景技術
目前,一般認為數字貨幣是中央銀行發行或中央銀行授權發行的,以代表具體金額的加密數字串為表現形式的法定貨幣,包括數字貨幣的金額、發行方標識和所有者標識。
資金用途是限定資金的去向,在資金監管角度屬于事中管理。資金用途常見的應用場景包括:扶貧資金定向使用,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僅能用于采購原材料和設備,投資資金僅能用于投向指定企業等。資金用途限定能夠有效防止資金挪用,保證資金有效使用,降低資金風險。
現有資金用途限定一般是委托商業銀行代為管理,常見的方式是由銀行對被監管賬戶的資金支出進行監管。例如:A銀行開立的X賬戶(被監管賬戶)僅能向B銀行開立的Y賬戶(目標賬戶)進行付款。銀行對發起付款的交易中的目標賬戶進行檢查,并判斷是否接受執行該付款操作。
在實現本發明過程中,發明人發現現有技術中至少存在如下問題:
(1)現有資金用途限定的方案只能限定目標賬戶,無法靈活的指定用途規則,例如特定人群、特定行業、滿足特定規則條件等,無法滿足真正限定用途的實用要求。
(2)現有資金用途限定的方案無法對跨銀行的多層資金流都進行用途限制,在進行跨行資金流追蹤時,任何一家銀行的追蹤一旦離開本行賬戶體系,就失去追蹤能力,需要到另外一家銀行去找,以致無法進行穿透式管理。
發明內容
有鑒于此,本發明實施例提供了一種數字貨幣定向使用的方法和裝置。設置數字貨幣的用途規則并驗證數字貨幣的轉移是否符合用途規則的限制,符合用途規則的轉移才會實際發生,從而將數字貨幣的用途進行定向限定,同時實現了多級穿透式的用途限制。
為實現上述目的,根據本發明實施例的一個方面,提供了一種數字貨幣定向使用的方法。
本發明實施例的一種數字貨幣定向使用的方法,包括:數字貨幣系統保存預定義的用途規則;所述數字貨幣系統在接收到來自付款方的數字貨幣和付款指令之后,激活對用途規則的監控,將所述數字貨幣變更為所有者標識為所述付款指令指定的用款方的帶有所述用途規則或受所述用途規則控制的數字貨幣,將該數字貨幣發送至所述用款方;所述數字貨幣系統在接收到所述用款方發來的包括付款用途和收款方信息的付款請求以及帶有所述用途規則或受所述用途規則控制的數字貨幣之后,確認所述付款用途滿足所述用途規則,然后將帶有所述用途規則或受所述用途規則控制的數字貨幣變更為所有者標識為所述收款方信息指定的收款方的不帶用途規則且不受用途規則控制的數字貨幣,將該數字貨幣發送至所述收款方。
可選地,所述用途規則是根據與所述數字貨幣關聯的智能合約來設定;所述智能合約是將按需制定或者從商業協議導出的用途規則經數字簽名、可執行操作及驗證處理后得到的。
可選地,所述用途規則是所述付款方根據所述數字貨幣的用途屬性來設定并且包含在所述來自付款方的數字貨幣中,每個用途屬性對應一組用途規則。
可選地,所述數字貨幣是加密字串,所述加密字串包括所述數字貨幣的金額、發行方標識和所有者標識,所述加密字串還包括將所述數字貨幣與所述智能合約進行關聯的智能合約標識屬性字段。
可選地,所述智能合約包括將所述數字貨幣與所述智能合約進行關聯的標識。
為實現上述目的,根據本發明實施例的再一個方面,提供了一種數字貨幣定向使用的方法。
本發明實施例的一種數字貨幣定向使用的方法,包括:數字貨幣系統保存預定義的用途規則;所述數字貨幣系統在接收到來自付款方的數字貨幣和付款指令之后,激活對用途規則的監控,將所述數字貨幣變更為所有者標識為所述付款指令指定的第一用款方的帶有所述用途規則或受所述用途規則控制的數字貨幣,將該數字貨幣發送至所述第一用款方;所述數字貨幣系統在接收到所述第一用款方發來的包括付款用途和第二用款方信息的付款請求以及帶有所述用途規則或受所述用途規則控制的數字貨幣之后,確認所述付款用途滿足所述用途規則,然后將帶有所述用途規則或受所述用途規則控制的數字貨幣變更為所有者標識為所述第二用款方信息指定的第二用款方的帶有所述用途規則或受所述用途規則控制的數字貨幣,將該數字貨幣發送至所述第二用款方;所述數字貨幣系統在接收到所述第二用款方發來的包括付款用途和收款方信息的付款請求以及帶有所述用途規則或受所述用途規則控制的數字貨幣之后,確認所述付款用途滿足所述用途規則,然后將帶有所述用途規則或受所述用途規則控制的數字貨幣變更為所有者標識為所述收款方信息指定的收款方的不帶用途規則且不受用途規則控制的數字貨幣,將該數字貨幣發送至所述收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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