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基于數字貨幣實現籌資交易的方法和系統以及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710493213.6 | 申請日: | 2017-06-2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330782B | 公開(公告)日: | 2021-01-22 |
| 發明(設計)人: | 姚前;蔣國慶;彭楓;孫浩 | 申請(專利權)人: | 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 |
| 主分類號: | G06Q40/02 | 分類號: | G06Q40/02;G06Q40/06 |
| 代理公司: | 中原信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219 | 代理人: | 張一軍;姜勁 |
| 地址: | 100070 北京***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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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基于 數字 貨幣 實現 籌資 交易 方法 系統 以及 裝置 | ||
1.一種基于數字貨幣實現籌資交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出資人錢包應用裝置根據交易智能合約向出資人銀行錢包發送支付請求;其中,所述支付請求包括:支付數字貨幣的金額、籌資人銀行錢包標識、聯合簽名智能合約申請和授權使用智能合約申請;
所述出資人銀行錢包在收到所述支付請求后,向數字貨幣系統發送所述支付請求;
所述數字貨幣系統受理所述支付請求后,按照所述支付請求,將出資人的原有數字貨幣作廢,重新生成帶有聯合簽名標識的數字貨幣,然后將該數字貨幣發送至籌資人銀行錢包;
其中,所述聯合簽名標識包括簽名規則標識和使用規則標識;所述簽名規則標識對應聯合簽名智能合約,所述使用規則對應授權使用智能合約;所述數字貨幣是加密字串,所述加密字串包括所述數字貨幣的金額、發行方標識和所有者標識。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帶有聯合簽名標識的數字貨幣中所有者標識保持為原所有者標識不變,使用規則標識為籌資人標識。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數字貨幣系統將帶有聯合簽名標識的數字貨幣發送至籌資人銀行錢包后,所述方法還包括:
籌資人錢包應用裝置向所述籌資人銀行錢包發起交易請求;
所述籌資人銀行錢包在收到所述交易請求后,向所述數字貨幣系統發送所述交易請求;
所述數字貨幣系統驗證所述交易請求,包括驗證帶有聯合簽名標識的數字貨幣對應的聯合簽名智能合約和授權使用智能合約,若驗證通過且所述使用規則標識為所述籌資人標識時,則根據聯合簽名智能合約,向所述出資人銀行錢包發起簽名請求,其中所述簽名請求包括所述交易請求的內容;
所述出資人銀行錢包在收到所述簽名請求后向所述出資人錢包應用裝置發送所述簽名請求;
所述出資人錢包應用裝置在收到命令后向所述出資人銀行錢包返回附帶出資人簽名信息的所述簽名請求;
所述出資人銀行錢包收到附帶所述出資人簽名信息的所述簽名請求后,向所述數字貨幣系統發送該簽名請求;
所述數字貨幣系統在收到附帶所述出資人簽名信息的所述簽名請求后,根據所述聯合簽名智能合約中的驗證規則對所述簽名信息進行驗證;
若驗證通過,則根據所述交易請求,將原帶聯合簽名標識的數字貨幣作廢,生成所有者標識為交易對象的新數字貨幣,并將該數字貨幣發送給所述交易對象。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數字貨幣系統驗證所述交易請求,包括驗證帶有聯合簽名標識的數字貨幣對應的聯合簽名智能合約和授權使用智能合約,若驗證通過且所述使用規則標識為所述籌資人標識時,所述方法還包括:
若所述帶有聯合簽名標識的數字貨幣對應的聯合簽名智能合約中規定了不同的簽名方,則所述數字貨幣系統還根據聯合簽名智能合約,向所述聯合簽名智能合約中規定的所有簽名方逐一發送簽名請求,其中所述簽名請求包括所述交易請求的內容;
所述數字貨幣系統接收到其發送的所述簽名請求的回執之后,根據所述聯合簽名智能合約中的所述驗證規則,對所述回執中的所有簽名信息進行驗證,若驗證通過,則根據所述交易請求,將原帶聯合簽名標識的數字貨幣作廢,生成所有者標識為交易對象的新數字貨幣,并將該數字貨幣發送給所述交易對象。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交易請求包括:數字貨幣的交易金額、交易對象收款標識、帶有聯合簽名標識的數字貨幣、交易信息、聯合簽名智能合約和授權使用智能合約。
6.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數字貨幣系統在將所述數字貨幣發送給所述交易對象后,所述方法還包括:
所述數字貨幣系統向所述籌資人銀行錢包發送交易完成通知;
所述籌資人銀行錢包在收到所述交易完成通知后,向所述籌資人錢包應用裝置發送所述交易完成通知;
所述籌資人錢包應用裝置在收到所述交易完成通知后,向交易智能合約系統發送所述交易完成通知;
所述交易智能合約系統在收到所述交易完成通知后,更新所述交易智能合約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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