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通信終端裝置、通信方法以及集成電路有效
| 申請號: | 201710491397.2 | 申請日: | 2012-05-2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197488B | 公開(公告)日: | 2020-05-22 |
| 發明(設計)人: | 堀貴子;江原宏幸 | 申請(專利權)人: | 松下電器(美國)知識產權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W36/00 | 分類號: | H04W36/00;H04W36/14;H04W76/22;H04W88/18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11105 | 代理人: | 邸萬奎 |
| 地址: | 美國加利***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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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通信 終端 裝置 方法 以及 集成電路 | ||
1.通信終端裝置,支持增強語音服務編解碼器即EVS編解碼器,包括:
編解碼器協商單元,其使用會話描述協議請求主體或會話描述協議響應實體,在通信開始時協商與對方終端的通信中所使用的編解碼器,所述編解碼器協商單元對于支持多個編解碼器的語音/音頻輸入信號的帶寬、且能夠在一個會話過程中變更編解碼器的語音/音頻輸入信號的帶寬的EVS編解碼器,指定帶寬進行協商,其中,所述帶寬的單位是Hz或KHz;以及
帶寬決定單元,其基于指示所述EVS編解碼器的語音/音頻輸入信號的帶寬的限制的信令,在與所述對方終端的通信中,不將所述EVS編解碼器變更為其他編解碼器,將所述EVS編解碼器的語音/音頻輸入信號的帶寬限制為被指示的帶寬。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終端裝置,
由所述信令指示、且被變更后的帶寬是與所述對方終端相同的帶寬。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終端裝置,
限制所述EVS編解碼器的輸入信號的帶寬的信令包含于實時傳輸控制協議。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終端裝置,
限制所述EVS編解碼器的輸入信號的帶寬的信令包含于實時傳輸協議的有效負荷報頭。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終端裝置,
所述編解碼器協商單元協商所述EVS編解碼器的最大帶寬。
6.通信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使用會話描述協議請求主體或會話描述協議響應實體,在通信開始時協商與對方終端的通信中所使用的編解碼器的步驟,在該步驟中,對于支持多個編解碼器的語音/音頻輸入信號的帶寬、且能夠在一個會話過程中變更編解碼器的語音/音頻輸入信號的帶寬的增強語音服務編解碼器即EVS編解碼器,指定帶寬進行協商,其中,所述帶寬的單位是Hz或KHz;以及
基于指示所述EVS編解碼器的語音/音頻輸入信號的帶寬的限制的信令,在與所述對方終端的通信中,不將所述EVS編解碼器變更為其他編解碼器,而將所述EVS編解碼器的語音/音頻輸入信號的帶寬限制為被指示的帶寬的步驟。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通信方法,
由所述信令指示、且被變更后的帶寬是與所述對方終端相同的帶寬。
8.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通信方法,
限制所述EVS編解碼器的輸入信號的帶寬的信令包含于實時傳輸控制協議。
9.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通信方法,
限制所述EVS編解碼器的輸入信號的帶寬的信令包含于實時傳輸協議的有效負荷報頭。
10.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通信方法,
在所述編解碼器的協商的步驟中,協商EVS編解碼器的最大帶寬。
11.集成電路,控制以下處理:
使用會話描述協議請求主體或會話描述協議響應實體,在通信開始時協商與對方終端的通信中所使用的編解碼器的處理,在該處理中,對于支持多個編解碼器的語音/音頻輸入信號的帶寬、且能夠在一個會話過程中變更編解碼器的語音/音頻輸入信號的帶寬的增強語音服務編解碼器即EVS編解碼器,指定帶寬進行協商,其中,所述帶寬的單位是Hz或KHz;以及
基于指示所述EVS編解碼器的語音/音頻輸入信號的帶寬的限制的信令,在與所述對方終端的通信中,不將所述EVS編解碼器變更為其他編解碼器,而將所述EVS編解碼器的語音/音頻輸入信號的帶寬限制為被指示的帶寬的處理。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集成電路,
由所述信令指示、且被變更后的帶寬是與所述對方終端相同的帶寬。
13.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集成電路,
限制所述EVS編解碼器的輸入信號的帶寬的信令包含于實時傳輸控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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