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自行車用控制裝置、自行車組件、及自行車用控制系統(tǒng)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710432164.5 | 申請日: | 2017-06-0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600250B | 公開(公告)日: | 2020-10-30 |
| 發(fā)明(設計)人: | 鈴木崇史;增田隆哉;笠井義之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島野 |
| 主分類號: | B62J45/00 | 分類號: | B62J45/00;B62K23/00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張雨;劉林華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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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自行車 控制 裝置 組件 控制系統(tǒng) | ||
1.一種自行車用控制裝置,前述自行車用控制裝置能夠與第1自行車組件及第2自行車組件通信,前述第1自行車組件能夠發(fā)送中心頻率是第1頻率的第1無線信號,前述第2自行車組件能夠發(fā)送中心頻率是與前述第1頻率不同的第2頻率的第2無線信號,其特征在于,
具備:
能夠接收前述第1無線信號及前述第2無線信號的接口;
電源按鈕;
處理器,進行下述處理:與前述電源按鈕的操作對應而基于包含于前述第1無線信號的數(shù)據(jù)確立與前述第1自行車組件的數(shù)據(jù)鏈路的處理、以及基于包含于前述第2無線信號中的數(shù)據(jù)確立與前述第2自行車組件的數(shù)據(jù)鏈路的處理、判定數(shù)據(jù)鏈路已經確立的處理。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車用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前述接口包括第1接口及第2接口,前述第1接口能夠接收前述第1無線信號,前述第2接口能夠接收前述第2無線信號。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行車用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前述接口能夠發(fā)送中心頻率為第3頻率的第3無線信號。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自行車用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前述第3頻率與前述第1頻率及前述第2頻率不同。
5.如引用權利要求2的權利要求3所述的自行車用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至少前述第1接口能夠發(fā)送前述第3無線信號。
6.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行車用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前述接口包括第3接口,前述第3接口向被安裝于自行車的第3自行車組件發(fā)送控制信號,
前述處理器生成被向前述第3自行車組件發(fā)送的前述控制信號。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自行車用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前述第3自行車組件包括被安裝于前述自行車的變速器,
至少前述第1無線信號包括用于控制前述變速器的數(shù)據(jù)。
8.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自行車用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前述第3自行車組件包括被安裝于前述自行車的懸架,
至少前述第1無線信號包括用于控制前述懸架的數(shù)據(jù)。
9.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自行車用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前述第3自行車組件包括被安裝于前述自行車的可調車座桿,
至少前述第1無線信號包括用于控制前述可調車座桿的數(shù)據(jù)。
10.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自行車用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前述第3自行車組件包括被安裝于前述自行車的電動輔助單元,
至少前述第1無線信號包括用于控制前述電動輔助單元的數(shù)據(jù)。
11.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自行車用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前述第3自行車組件包括被安裝于前述自行車的電動制動器,
至少前述第1無線信號包括用于控制前述電動制動器的數(shù)據(jù)。
12.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自行車用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前述第3自行車組件包括被安裝于前述自行車的燈,
至少前述第1無線信號包括用于控制前述燈的數(shù)據(jù)。
13.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自行車用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前述第3自行車組件包括被安裝于前述自行車的周數(shù)計算機,
至少前述第1無線信號包括用于控制前述周數(shù)計算機的數(shù)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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