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手持式發型設計裝置在審
| 申請號: | 201710421636.7 | 申請日: | 2017-06-0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568867A | 公開(公告)日: | 2018-01-12 |
| 發明(設計)人: | 杜振源 | 申請(專利權)人: | 國際文具制造廠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45D2/00 | 分類號: | A45D2/00;A45D6/00;A45D24/10;A45D24/14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11247 | 代理人: | 雷明,吳鵬 |
| 地址: | 中國香港新界葵涌嘉慶路*** | 國省代碼: | 香港;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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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手持 發型設計 裝置 | ||
1.一種手持式發型設計裝置,所述發型設計裝置包括:
本體,所述本體具有處在一對較窄側面之間的較寬側面,所述較窄側面處在所述較寬側面的相對兩側,所述本體的寬側面具有比所述本體的較窄側面寬的寬度;
在所述較窄側面之間安裝在所述本體上以圍繞旋轉軸線相對于所述本體旋轉的多個可旋轉基座,這些可旋轉基座均具有總體上背對所述本體的露出面;
安裝在每個可旋轉基座的露出面上以與相應的可旋轉基座一起相對于所述本體旋轉的多個發型設計元件,所述多個發型設計元件總體上遠離所述本體延伸;和
把手,所述把手從所述本體沿著與可旋轉基座中的至少一個的旋轉軸線基本上垂直的方向延伸。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發型設計裝置,還包括用于驅動所述可旋轉基座相對于所述本體旋轉的、能被選擇性地啟動的驅動系統。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手持式發型設計裝置,其中,所述能被選擇性地啟動的驅動系統構造成在所述能被選擇性地啟動的驅動系統未啟動時保持可旋轉基座相對于本體處于固定位置。
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手持式發型設計裝置,其中,所述能被選擇性地啟動的驅動系統包括齒輪的組和手動致動器,該手動致動器與這些齒輪連接以使得使用者能通過手動操縱所述手動致動器來驅動所述可旋轉基座的旋轉。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發型設計裝置,還包括附貼在所述本體的較寬側面上的多個發型設計元件。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發型設計裝置,其中,安裝在所述可旋轉基座上的所述發型設計元件中的至少一些發型設計元件具有槳狀構型。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發型設計裝置,其中,安裝在所述可旋轉基座上的所述發型設計元件中的每個發型設計元件都與其它發型設計元件中的每個發型設計元件間隔開。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發型設計裝置,其中,所述發型設計元件全都安裝在所述可旋轉基座上。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發型設計裝置,其中,所述本體具有縱向軸線,所述可旋轉基座以總體上沿所述本體的縱向軸線延伸的直線構型安裝在所述本體上。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發型設計裝置,其中,所述可旋轉基座具有基本上互相平行的旋轉軸線。
11.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發型設計裝置,其中,所述發型設計元件基本上互相平行。
1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發型設計裝置,其中,所述本體的較寬側面是基本上平坦的。
1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發型設計裝置,其中,所述本體的較寬側面具有為至少約2英寸的寬度。
1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發型設計裝置,其中,所述本體具有為至少約4英寸的長度。
1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發型設計裝置,其中,所述可旋轉基座中的至少一個可旋轉基座具有長度為至少約0.75英寸的直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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