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機翼固定結構在審
| 申請號: | 201710417605.4 | 申請日: | 2017-06-0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284648A | 公開(公告)日: | 2017-10-24 |
| 發明(設計)人: | 徐海東 | 申請(專利權)人: | 徐海東 |
| 主分類號: | B64C1/26 | 分類號: | B64C1/26;B64C3/00 |
| 代理公司: | 蘇州市港澄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32304 | 代理人: | 馬麗麗 |
| 地址: | 215611 江蘇省蘇***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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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機翼 固定 結構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屬于無人機技術領域,特別是涉及一種機翼固定結構。
背景技術
無人駕駛飛機(Unmanned Aerial Vehicle,UAV)又簡稱無人機,與傳統的有人駕駛飛行器不同,是一種利用無線電遠程遙控及機載的程序控制器操縱的不載人飛機。其最早出現于20世紀20年代,當時僅被用于作為軍事訓練中的靶機,此后經過近百年的不斷發展,逐漸轉向于偵查、攻擊等各種多用途領域。由于其相對于載人飛機來說具有成本低、生存能力強、無人員傷亡風險、使用方便等優點,所以不止能在軍事上發揮重要作用,在民用領域也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
現有技術中的無人機機翼通常通過螺栓等與機身及其他零部件進行固定,該固定結構需對機翼進行鉆孔,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機翼的機械強度。
因此,針對上述問題,有必要提出一種機翼固定結構。
發明內容
有鑒于此,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機翼固定結構。
為了實現上述發明目的,本發明提供一種機翼固定結構,所述固定結構固定安裝于機翼上,所述固定結構呈∏型結構,其包括固定于機翼上的第一面和第二面、以及連接第一面和第二面的第三面,所述第一面、第二面及第三面上全部或部分設有若干貫穿孔。
作為本發明的進一步改進,所述第一面和第二面平行設置,且第一面和第二面均與機翼垂直安裝。
作為本發明的進一步改進,所述第三面與機翼平行設置。
作為本發明的進一步改進,所述第一面上設有縱長型的第一貫穿孔,第二面上設有縱長型的第二貫穿孔。
作為本發明的進一步改進,所述第三面上設有若干第三貫穿孔,第三貫穿孔包括位于中心的中心貫穿孔、位于中心貫穿孔左右方向的水平貫穿孔、及位于中心貫穿孔上下方向的豎直貫穿孔。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
本發明的機翼固定結構通過在各個安裝面上設置不同數量或排布方式的貫穿孔,結構簡單,具有較高的安裝強度,保證了無人機的飛行穩定性。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明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發明中記載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為本發明一具體實施方式中機翼固定結構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詳細的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的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參圖1所示,本發明中公開了一種機翼固定結構,該固定結構固定安裝于機翼上,固定結構呈∏型結構,其包括固定于機翼10上的第一面21和第二面22、以及連接第一面21和第二面22的第三面23,第一面21、第二面22及第三面23上全部或部分設有若干貫穿孔。
優選地,本實施方式中第一面21和第二面22平行設置,且第一面21和第二面22均與機翼10垂直安裝。第三面23與機翼10平行設置。
其中,本實施方式中的第一面21、第二面22及第三面23可以為分離式安裝,也可以為一體成型設置。
具體地,第一面21上設有縱長型的第一貫穿孔211,第二面22上設有縱長型的第二貫穿孔221。
第三面23上設有若干第三貫穿孔,第三貫穿孔包括位于中心的中心貫穿孔231、位于中心貫穿孔231左右方向的水平貫穿孔232、及位于中心貫穿孔231上下方向的豎直貫穿孔233。
應當理解的是,在其他實施方式中,第一貫穿孔、第二貫穿孔及第三貫穿孔的數量及排布方式并不限于本發明中所描述的范圍,也可以設置其他數量或其他形式排布的貫穿孔,此處不再一一舉例進行說明。
由以上技術方案可以看出,本發明的機翼固定結構通過在各個安裝面上設置不同數量或排布方式的貫穿孔,結構簡單,具有較高的安裝強度,保證了無人機的飛行穩定性。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發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發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明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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