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共享單車的管理方法和裝置、服務器在審
| 申請號: | 201710393468.5 | 申請日: | 2017-05-2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358747A | 公開(公告)日: | 2017-11-17 |
| 發明(設計)人: | 徐之峰;沈雍;胡允閣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與德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7F17/00 | 分類號: | G07F17/00;G06Q30/02;G06Q30/06;H04L29/08 |
| 代理公司: | 上海晨皓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31260 | 代理人: | 胡麗莉 |
| 地址: | 201506 上海市金***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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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共享 單車 管理 方法 裝置 服務器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實施例涉及自行車管理技術領域,特別涉及一種共享單車的管理方法和裝置、服務器。
背景技術
隨著“共享單車”理念的提出,越來越多人使用共享單車出行。不可否認地,這一新興的出行方式能為用戶帶來許多便利。使用共享單車,是解決“最后一公里”問題的理想方案。開車怕堵、走路嫌累……在糾結于選擇何種交通方式時,用戶有了共享單車這一更為便捷的選擇。與此同時,共享單車作為一種短距離的出行工具,也有助于城市“慢交通”系統的搭建。搭配步行或者公交車、地鐵等交通方式,共享單車可用作換乘接駁,這不僅節省了用戶的出行成本,還對城市的低碳、綠色和可持續發展有不可忽視的推動作用。
發明人發現現有技術中至少存在如下問題:在我們享受共享單車帶給我們的各種便利的同時,共享單車的亂停亂放現象非常嚴重。一些單車使用者缺乏責任心,在城市車站、軌道交通站點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學校、醫院、商場等人員流動性強、密集度高的場所周邊區域的非停車區域停放單車,對公共資源進行非法占用,反而新增了城市交通的擁堵。
發明內容
本發明實施方式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共享單車的管理方法和裝置、服務器,有利于激勵并規范用戶文明停車。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的實施方式提供了一種共享單車的管理方法,應用于服務器,包括以下步驟:在接收到結束用車請求時,判斷共享單車當前停車位置是否在規定的停車區內;在共享單車當前停車位置在規定的停車區內時,判斷當前結束的用車過程是否滿足助停條件;在當前結束的用車過程滿足助停條件時,向當前結束用車的用戶發放助停獎勵。
本發明的實施方式還提供了一種共享單車的管理裝置,包括:接收模塊、第一判斷模塊、第二判斷模塊和第一發送模塊;接收模塊,用于接收到結束用車請求;第一判斷模塊,用于在接收模塊接收到結束用車請求時,判斷共享單車當前停車位置是否在規定的停車區內;并在判定共享單車當前停車位置在規定的停車區內時,觸發第二判斷模塊;第二判斷模塊,用于判斷當前結束的用車過程是否滿足助停條件;并在判定當前結束的用車過程滿足助停條件時,觸發第一發送模塊;第一發送模塊,用于向當前結束用車的用戶發放助停獎勵。
本發明的實施方式還提供了一種服務器,包括:至少一個處理器;以及,與至少一個處理器通信連接的存儲器;其中,存儲器存儲有可被至少一個處理器執行的指令,指令被至少一個處理器執行,以使至少一個處理器能夠執行上述共享單車的管理方法。
本發明實施方式相對于現有技術而言,通過在接收到結束用車的請求時,判斷共享單車當前的停車位置是否在規定的停車區內,并且,在共享單車當前停車位置在規定的停車區內時,再通過判斷當前結束的用車過程是否滿足助停條件,若滿足助停條件,則向當前結束用車的用戶發放助停獎勵,有利于激勵并規范用戶文明停車。
另外,當前結束的用車過程滿足助停條件,具體包括:用車過程開始時車輛未在規定的停車區內,并且當前結束的用車過程持續時長小于預設時長;和/或,用車過程開始時車輛未在規定的停車區內,并且當前結束的用車過程中移動的距離小于預設距離。提供了一種可作為結束用車過程時助停條件的方法。
另外,共享單車的管理方法還包括:在用車過程開始之前,向客戶端發送觸發客戶端提供詢問界面的指令;其中,詢問界面上設有助停入口供用戶選擇;在助停入口被選中時,接收到助停請求,并標記用車過程開始時車輛未在規定的停車區內。通過觸發客戶端提供詢問界面供用戶選擇是否助停,有利于滿足用戶多元的用車需求。
另外,共享單車的管理方法還包括:在助停入口被選中時,向客戶端發送推薦的停車區供用戶參考。通過向客戶端發送推薦的停車區供用戶參考,避免了用戶為尋找停車區而煩惱,為用戶停車提供了便利。
另外,共享單車的管理方法還包括:在共享單車當前停車位置未在規定的停車區內時,向共享單車發送開啟提示指令供共享單車開啟違停提示;在共享單車當前停車位置在規定的停車區內時,向共享單車發送關閉提示指令供共享單車關閉違停提示。通過開啟或者關閉違停提示,有利于用戶對共享單車的停車情況進行了解。
附圖說明
一個或多個實施例通過與之對應的附圖中的圖片進行示例性說明,這些示例性說明并不構成對實施例的限定,附圖中具有相同參考數字標號的元件表示為類似的元件,除非有特別申明,附圖中的圖不構成比例限制。
圖1是根據本發明第一實施方式的共享單車的管理方法的流程圖;
圖2是根據本發明第二實施方式的共享單車的管理方法的流程圖;
圖3是根據本發明第三實施方式的共享單車的管理方法的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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