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實用型筆筒在審
| 申請號: | 201710390006.8 | 申請日: | 2017-05-2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336548A | 公開(公告)日: | 2017-11-10 |
| 發明(設計)人: | 李家豪 | 申請(專利權)人: | 太倉市麥哲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43M99/00 | 分類號: | B43M99/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瑞思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11341 | 代理人: | 曹孝陳 |
| 地址: | 215411 江蘇省蘇***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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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實用型 筆筒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筆筒,尤其涉及一種外形美觀、功能獨特的實用型筆筒,屬于辦公用品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自古以來,筆筒是擱放毛筆的專用器物,據文獻記載,它的材質有鎦金、翡翠、紫檀和烏木,現在我們能夠見到的傳世器物,大多是用瓷或者是竹木制作的。隨著,材料技術的不斷進步,現代筆筒制備工藝也得到了全面的發展,出現了使用塑料、合金、紙品和泡沫制作的筆筒。
普通筆筒均為單一的筒體結構設計,各種規格的物件均放置在筒體內,不具備分類存放的功能。人們如需找尋一個尺寸較小的物件,往往會將筆筒完全傾倒,即費時費力,又容易造成辦公環境的凌亂。同時,普通筆筒均為開口式結構設計,物件均暴露在空氣中,容易受到濕氣或粉塵的影響,對于一些較為貴重或易被氧化的物件,如:鋼筆、圓規等,直接放置在筆筒中,其外觀性能容易受到影響。
發明內容
針對上述需求,本發明提供了一種實用型筆筒,該筆筒結構設計合理,其中部的立筒結構內可放置常用的、尺寸較大的物件,而圓周方向的弧形體結構內可分類存放使用頻率相對較低的物件,且弧形體可由翻蓋密封,以降低外部環境對其內物件的影響。
本發明是一種實用型筆筒,該實用型筆筒包括筒體和底座,兩者采用木榫連接,所述的筒體中部設置一立筒結構,該立筒為開口式結構設計,所述的筒體外部由若干獨立的扇形體結構組成,所述的扇形體以立筒為中心,并與立筒的外表面貼合。
在本發明一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的立筒的外徑約為4-4.5cm,其內用于放置尺寸較大的筆、尺等物件。
在本發明一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的扇形體可與筆筒分離,扇形體與筆筒底座之間采用滑槽連接。
在本發明一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的扇形體的圓心角可以均設計成90°,也可以設計成不同角度。
在本發明一較佳實施例中,扇形體的數量通常為4個,也可以是2個、3個、5個等。
在本發明一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的扇形體的上部開口處設置翻蓋結構,翻蓋可90°打開。
本發明揭示了一種實用型筆筒,該筆筒結構設計合理,功能獨特,使用方便,筆筒中部的立筒結構用于放置常用的、尺寸較大的物件,而其圓周方向的弧形體結構則用于分類存放使用頻率相對較低的物件,且弧形體可由翻蓋密封,對物件起到良好的保護作用,上述結構設計有效的豐富了筆筒的功能性和實用性。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方式對本發明作進一步詳細的說明:
圖1是本發明實施例實用型筆筒的結構示意圖;
附圖中各部件的標記如下: 1、筒體,2、底座,3、立筒,4、扇形體,5、翻蓋。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進行詳細闡述,以使本發明的優點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從而對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做出更為清楚明確的界定。
圖1是本發明實施例實用型筆筒的結構示意圖;該實用型筆筒包括筒體1和底座2,兩者采用木榫連接,所述的筒體1中部設置一立筒3結構,該立筒3為開口式結構設計,所述的筒體1外部由若干獨立的扇形體4結構組成,所述的扇形體4以立筒3為中心,并與立筒3的外表面貼合。
本發明提及的實用型筆筒中,立筒3的外徑約為4-4.5cm,深度約為16-18cm,其內用于放置尺寸較大的筆、尺等常用物件。
筒體2上的扇形體4可與筆筒1分離,扇形體4與筆筒底座2之間采用滑槽連接;扇形體4的圓心角可以均設計成90°,也可以設計成不同角度,可以是:180°、120°、60°、30°等;扇形體4的數量通常為4個,也可以是2個、3個、5個等;扇形體4的上部開口處設置翻蓋5結構,翻蓋5可90°打開,兩者之間可增設橡膠圈,以提高密封效果。
上述筆筒的筒體1和底座2中的相關部件可采用塑料材質,也可采用木質或金屬材質。
本發明揭示了一種實用型筆筒,其特點是:該筆筒結構設計合理,功能獨特,使用方便,筆筒中部的立筒結構用于放置常用的、尺寸較大的物件,而其圓周方向的弧形體結構則用于分類存放使用頻率相對較低的物件,且弧形體可由翻蓋密封,對物件起到良好的保護作用,上述結構設計有效的豐富了筆筒的功能性和實用性。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明所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不經過創造性勞動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發明的保護范圍應該以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保護范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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