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共享交通工具行駛監測方法和移動終端有效
| 申請號: | 201710380669.1 | 申請日: | 2017-05-2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103705B | 公開(公告)日: | 2019-10-18 |
| 發明(設計)人: | 閻偉豪 | 申請(專利權)人: | 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7F17/00 | 分類號: | G07F17/00;G06Q30/06;G06Q30/02;G06Q20/14;G07C9/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銀龍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43 | 代理人: | 許靜;黃燦 |
| 地址: | 523860 廣東省***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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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共享 交通工具 行駛 監測 方法 移動 終端 | ||
1.一種共享交通工具行駛監測方法,應用于移動終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若檢測到基于目標共享交通工具的解鎖操作,則獲取所述目標共享交通工具的計費標準;
對所述目標共享交通工具的行駛時間進行監測;
根據所述計費標準和所述行駛時間,確定所述行駛時間所屬的第一計費時段;
若所述行駛時間與所述第一計費時段的結束時間的第一時間距離小于或等于第一預設時長,則輸出第一提醒信號,其中,所述第一提醒信號用于提示所述第一時間距離小于或等于所述第一預設時長;
所述方法還包括:
獲取目的地址,每隔固定時間,預估到達所述目的地址所需的剩余行駛時間;
若所述剩余行駛時間與所述第一時間距離的時間之差在第三預設時長以內,則判斷所述剩余行駛時間是否大于所述第一時間距離;
在所述判斷所述剩余行駛時間是否大于所述第一時間距離的步驟之后,所述方法還包括:
若所述剩余行駛時間大于所述第一時間距離,且所述目標共享交通工具所處的位置距所述目的地址的距離在所述預設距離以內,則輸出第五提醒信號,其中,所述第五提醒信號用于提示所述剩余行駛時間大于所述第一時間距離,且所述目標共享交通工具所處的位置距所述目的地址的距離在所述預設距離以內;
在所述若所述剩余行駛時間大于所述第一時間距離,且所述目標共享交通工具所處的位置距所述目的地址的距離在所述預設距離以內,則輸出第五提醒信號的步驟之后,所述方法還包括:
在所述目標交通工具所處的位置的預設范圍內,搜索所述目標共享交通工具的車位;
在搜索到的所述目標共享交通工具的車位中,選擇距所述目標共享交通工具所處的位置最近的目標車位,并生成所述目標車位的導航路線。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獲取所述目標共享交通工具的計費標準的步驟之后,所述對所述目標共享交通工具的行駛時間進行監測的步驟之前,所述方法還包括:
獲取目的地址,并生成所述目的地址的導航路線;
根據所述導航路線,預估到達所述目的地址所需的目標行駛時間;
根據所述計費標準和所述目標行駛時間,確定所述目標行駛時間所屬的第二計費時段;
若所述第二計費時段的起始時間和結束時間中的一個與所述目標行駛時間的第二時間距離在第二預設時長以內,則輸出第二提醒信號,其中,所述第二提醒信號用于提示所述第二時間距離在所述第二預設時長以內。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判斷所述剩余行駛時間是否大于所述第一時間距離的步驟之后,所述方法還包括:
若所述剩余行駛時間小于或等于所述第一時間距離,且所述目標共享交通工具所處的位置距所述目的地址的距離未在所述預設距離以內,則輸出第四提醒信號,其中,所述第四提醒信號用于提示所述剩余行駛時間小于或等于所述第一時間距離,且所述目標共享交通工具所處的位置距所述目的地址的距離未在所述預設距離以內。
4.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判斷所述剩余行駛時間是否大于所述第一時間距離的步驟之后,所述方法還包括:
若所述剩余行駛時間大于所述第一時間距離,且所述目標共享交通工具所處的位置距所述目的地址的距離未在所述預設距離以內,則輸出第三提醒信號,其中,所述第三提醒信號用于提示所述剩余行駛時間大于所述第一時間距離,且所述目標共享交通工具所處的位置距所述目的地址的距離未在所述預設距離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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