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農用除草劑的配比在審
申請號: | 201710366592.2 | 申請日: | 2017-05-23 |
公開(公告)號: | CN107114394A | 公開(公告)日: | 2017-09-01 |
發明(設計)人: | 不公告發明人 | 申請(專利權)人: | 東至縣珊瑚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
主分類號: | A01N51/00 | 分類號: | A01N51/00;A01N47/36;A01N43/653;A01N25/14;A01N25/04;A01P13/00 |
代理公司: | 北京華仲龍騰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11548 | 代理人: | 黃玉玨 |
地址: | 247200 安徽省池*** | 國省代碼: | 安徽;34 |
權利要求書: | 查看更多 | 說明書: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農用 除草劑 配比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農用除草劑的配比,尤其涉及一種除草率高的水稻除草劑,屬于農業除草劑領域。
背景技術
目前的水稻除草劑多使用硫磺酮等的單一除草劑,采用這種單一性的除草劑,當年復一年的使用時,雜草會存在一定的抗藥性,從而導致除草效果出現不佳的問題。
發明內容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農用除草劑的配比,具有除草效率高的特點。
為解決上述問題,本發明采用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農用除草劑的配比,包括有效活性成分、助劑和載體,其特征在于:在除草劑中有效活性成分的質量百分比為50-80%,助劑的質量百分比為10-20%;所述有效活性成分由苯磺隆、多效挫和吡蟲啉組成,它們在有效活性成分中的質量份依次為1-5份、6-25份和8-35份。
優選的,除草劑是由硅藻土或高嶺土作為載體的可濕性粉劑。
優選的,除草劑是由油酸甲酯、礦物油和大豆油中的一種作為載體的油懸浮劑。
優選的,所述助劑為脂肪醇聚氧乙烯醚、蓖麻油聚氧乙烯醚、有機膨潤土、十二烷基苯磺酸鈉、分散劑NNO、椰油基硫酸鹽、木質素、芐基酚聚氧乙烯醚、氣相白炭黑中的兩種或三種。
本發明的優點在于:通過采用上述成分配比的除草劑,除草率高達90%,且由于存在多種藥劑混合使用的因素,導致雜草不易產生抗藥性,從而可兼顧長期使用。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對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進行詳細闡述,以使本發明的優點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從而對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做出更為清楚明確的界定。
一種農用除草劑的配比,包括有效活性成分、助劑和載體,其特征在于:在除草劑中有效活性成分的質量百分比為50-80%,助劑的質量百分比為10-20%;所述有效活性成分由苯磺隆、多效挫和吡蟲啉組成,它們在有效活性成分中的質量份依次為1-5份、6-25份和8-35份。
其中,除草劑是由硅藻土或高嶺土作為載體的可濕性粉劑。
其中,除草劑是由油酸甲酯、礦物油和大豆油中的一種作為載體的油懸浮劑。
其中,所述助劑為脂肪醇聚氧乙烯醚、蓖麻油聚氧乙烯醚、有機膨潤土、十二烷基苯磺酸鈉、分散劑NNO、椰油基硫酸鹽、木質素、芐基酚聚氧乙烯醚、氣相白炭黑中的兩種或三種。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經過創造性勞動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發明的保護范圍應該以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保護范圍為準。
該專利技術資料僅供研究查看技術是否侵權等信息,商用須獲得專利權人授權。該專利全部權利屬于東至縣珊瑚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未經東至縣珊瑚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許可,擅自商用是侵權行為。如果您想購買此專利、獲得商業授權和技術合作,請聯系【客服】
本文鏈接:http://www.szxzyx.cn/pat/books/201710366592.2/2.html,轉載請聲明來源鉆瓜專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