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共享電動單車的計費方法、計費系統與訂車客戶端在審
| 申請號: | 201710235133.0 | 申請日: | 2017-04-1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6875235A | 公開(公告)日: | 2017-06-20 |
| 發明(設計)人: | 馬宇塵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量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Q30/02 | 分類號: | G06Q30/02;G06Q30/06;G07F17/00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201203 上海市浦東新區中國(上***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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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共享 電動 單車 計費 方法 系統 客戶端 | ||
1.一種共享電動單車的計費方法,該共享電動單車兼具有電力驅動與人力驅動兩種驅動方式,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驟:
設置具有區分的人力驅動計費標準以及電力驅動計費標準;
在一次連續的計費時間內,在人力驅動時間不為零的情況下,依據所述人力驅動計費標準以及所述電力驅動計費標準,對所述共享電動單車的本次使用進行計費。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共享電動單車的計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人力驅動計費標準包括按人力驅動時間計算的人力時間計費標準;
對所述共享電動單車的本次使用進行計費的過程包括,
獲取一次連續計費時間內的人力驅動時間;
依據所述人力驅動時間和所述人力時間計費標準,對所述共享電動單車的本次人力驅動使用進行計費。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共享電動單車的計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力驅動計費標準包括按電力驅動時間計算的電力時間計費標準;
對所述共享電動單車的本次使用進行計費的過程還包括,
獲取一次連續計費時間內的電力驅動時間;
依據所述電力驅動時間和所述電力時間計費標準,對所述共享電動單車的本次電力驅動使用進行計費。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共享電動單車的計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人力驅動計費標準包括按人力驅動距離計算的人力距離計費標準;
對所述共享電動單車的本次使用進行計費的過程包括,
獲取一次連續計費時間內的人力驅動距離;
依據所述人力驅動距離和所述人力距離計費標準,對所述共享電動單車的本次人力驅動使用進行計費。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共享電動單車的計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力驅動計費標準包括按電力驅動距離計算的電力距離計費標準;
對所述共享電動單車的本次使用進行計費的過程還包括,
獲取一次連續計費時間內的電力驅動距離;
依據所述電力驅動距離和所述電力距離計費標準,對所述共享電動單車的本次電力驅動使用進行計費。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共享電動單車的計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人力驅動計費標準包括按人力驅動時間計算的人力時間計費標準和按人力驅動距離計算的人力距離計費標準;
對所述共享電動單車的本次使用進行計費的過程包括,
獲取一次連續計費時間內的人力驅動時間和人力驅動距離;
依據所述人力時間計費標準和所述人力距離計費標準,對所述共享電動單車的本次人力驅動使用進行疊加計費。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共享電動單車的計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力驅動計費標準包括按電力驅動時間計算的電力時間計費標準和按電力驅動距離計算的電力距離計費標準;
對所述共享電動單車的本次使用進行計費的過程還包括,
獲取一次連續計費時間內的電力驅動時間和電力驅動距離;
依據所述電力時間計費標準和所述電力距離計費標準,對所述共享電動單車的本次電力驅動使用進行疊加計費。
8.根據權利要求3、5、7任一所述的共享電動單車的計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對所述共享電動單車的本次使用進行計費的過程還包括,
對本次人力驅動使用和本次電力驅動使用進行疊加計費。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共享電動單車的計費方法,其特征在于:對所述共享電動單車的本次使用進行計費之后還包括,
計算一次連續計費時間內人力驅動所占的時間比例,和/或一次連續計費時間內人力驅動所占的距離比例;
根據所述時間比例和/或所述距離比例,以及預設的獎勵規則,對所述共享電動單車的本次使用進行獎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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