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實體店與電商相結合的營銷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710214989.X | 申請日: | 2017-04-0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103507A | 公開(公告)日: | 2017-08-29 |
| 發明(設計)人: | 戴維峰 | 申請(專利權)人: | 寧波市若水助創商務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Q30/06 | 分類號: | G06Q30/06;G06Q30/02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315000 浙江省***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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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實體 相結合 營銷 方法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商業營銷領域,尤其是涉及一種實體店與電商相結合的營銷方法。
背景技術
現行的商業營銷模式大多為實體店銷售或電商銷售兩種模式,實體店銷售存在積壓貨物造成成本上升、利潤下降等問題。電商銷售存在收貨后看到實物與圖片差距大,不滿意而退貨,商家損失物流費用,甚至商品損壞,消費者影響購物心情及使用時效性,造成雙方都不開心的結果。電商銷售還存在為社會所詬病的假冒偽劣商品,一直無法根治。
發明內容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通過科學設計一種實體店與電商相結合的營銷方法,通過在諸多城鎮分別設置若干商品展示中心,經對商家企業資質和產品檢測資質驗證審核過后簽訂合作協議,再通過展示平臺展示商家的商品,消費者在展示平臺親眼看到商品實物后決定購買,再由商家將商品物流至消費者指定的收貨地址,解決上述問題。
本發明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為:一種實體店與電商相結合的營銷方法,包括消費者、商品展示中心、商家、物流;所述的商品展示中心包括商品展示平臺和電商平臺;所述的電商平臺包括信息平臺和支付平臺及軟件;所述的信息平臺和所述的支付平臺都包括有數據終端處理器和中央處理器及無線數據信息傳輸設備;
根據實際情況在諸多城鎮分別設置所述的商品展示中心,用于展示各個所述的商家的商品;所述的商家經企業資質和產品檢測資質驗證審核過,并與所述的商品展示中心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法律責任后,才能展示商品供所述的消費者驗試選購;
所述的消費者前往所述的商品展示中心實地驗試商品實物后決定購買哪款,將決定購買的商品的信息通過所述的電商平臺中所述的信息平臺傳輸給所述的商家,并向所述的電商平臺中所述的支付平臺預付貨款;
所述的商家將商品通過所述的物流遞送到所述的消費者,所述的消費者驗收后通知所述的支付平臺結算貨款給所述的商家;
所述的商家通過所述的電商平臺向所述的商品展示中心支付費用;
完成實體店與電商相結合的營銷。
所述的商品展示中心也可以應所述的消費者的要求直接向所述的消費者營銷所述的商家的商品;
所述的商品展示中心再通過所述的電商平臺向所述的商家經所述的物流補充商品,并結算貨款;
完成實體店與電商相結合的營銷。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優點在于:
本發明一種實體店與電商相結合的營銷方法,通過科學設計、合理運營,將傳統實體店容易庫存積壓、占用資金大,和現行電商營銷模式在購買前無法驗試商品,而產生較高退換貨概率等問題解決掉,達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互惠三贏的有益效果。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的營銷流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實施例對本發明作進一步詳細描述。
具體實施例1:
在此具體實施例中,如圖1所示,一種實體店與電商相結合的營銷方法,包括消費者1、商品展示中心2、商家7、物流8;所述的商品展示中心2包括商品展示平臺3和電商平臺4;所述的電商平臺4包括信息平臺5和支付平臺6及軟件;所述的信息平臺5和所述的支付平臺6都包括有數據終端處理器和中央處理器及無線數據信息傳輸設備;
根據實際情況在諸多城鎮分別設置所述的商品展示中心2,用于展示各個所述的商家7的商品;所述的商家7經企業資質和產品檢測資質驗證審核過,并與所述的商品展示中心2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法律責任后,才能展示商品供所述的消費者1驗試選購;
所述的消費者1前往所述的商品展示中心2實地驗試商品實物后決定購買哪款,將決定購買的商品的信息通過所述的電商平臺4中所述的信息平臺5傳輸給所述的商家7,并向所述的電商平臺4中所述的支付平臺6預付貨款;
所述的商家7將商品通過所述的物流8遞送到所述的消費者1,所述的消費者1驗收后通知所述的支付平臺6結算貨款給所述的商家7;
所述的商家7通過所述的電商平臺4向所述的商品展示中心2支付費用;
完成實體店與電商相結合的營銷。
具體實施例2:
在此具體實施例中,如圖1所示,所述的商品展示中心2也可以應所述的消費者1的要求直接向所述的消費者1營銷所述的商家7的商品;
所述的商品展示中心2再通過所述的電商平臺4向所述的商家7經所述的物流8補充商品,并結算貨款;
完成實體店與電商相結合的營銷。
最后應說明的是:本文中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僅僅是對本發明精神作舉例說明。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對所描述的具有實施例做各種各樣的修改或補充或采用類似的方式替代,但并不會偏離本發明的精神或者超越所附權利要求書所定義的范圍,把它們解釋成任何一種附加的限制都是與本發明精神相違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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