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平穩營救的電梯運行簡檔修改在審
| 申請號: | 201710105918.6 | 申請日: | 2017-02-2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128769A | 公開(公告)日: | 2017-09-05 |
| 發明(設計)人: | E.皮拉 | 申請(專利權)人: | 奧的斯電梯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6B5/02 | 分類號: | B66B5/02;B66B1/28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72001 | 代理人: | 李強 |
| 地址: | 美國康***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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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平穩 營救 電梯 運行 修改 | ||
1.一種操作電梯系統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當外部電源不可用時使用電池為所述電梯系統供電;
使用控制器控制所述電梯系統的多個部件,其中控制包括操作所述電池、電梯轎廂、驅動單元和制動器中的至少一個;
使用所述控制器響應于所選擇的減速度來確定所述電梯轎廂的運行簡檔;
使用所述控制器響應于所述確定的運行簡檔來操作所述電梯轎廂;以及
使用所述控制器來確定所述電梯轎廂的實際速度。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還包括:
當所述實際速度小于所選擇的速度時,使用所述控制器調節所述運行簡檔以匹配所述實際速度。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還包括:
當所述實際速度不小于所選擇的速度時,使用所述控制器來確定所述驅動單元的實際電流;以及
當所述實際電流高于所選擇的電流時,使用所述控制器調節所述運行簡檔。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還包括:
當所述實際速度不小于所選擇的速度時,使用所述控制器來確定所述驅動單元的實際電流;以及
當所述實際電流不高于所選擇的電流時,使用所述控制器保持所述運行簡檔。
5.如權利要求2、3或4所述的方法,其還包括:
使用所述控制器來確定所述電梯轎廂的預計的停止位置和速度;以及
當所述預計的停止位置在所選擇的停止位置范圍內并且所述速度在所選擇的速度范圍內時,使用所述控制器來命令所述制動器停止所述電梯轎廂。
6.如權利要求2、3或4所述的方法,其還包括:
使用所述控制器來確定所述電梯轎廂的預計的停止位置和速度;以及
當所述預計的停止位置不在所選擇的停止位置范圍內或者所述速度不在所選擇的速度范圍內時,使用所述控制器來確定所述電梯轎廂的實際速度。
7.一種用于操作電梯系統的設備,所述設備包括:
電池,其在外部電源不可用時為所述電梯系統供電;
電梯轎廂;
驅動單元;
制動器;
用于控制所述電梯系統的多個部件的控制器,其中控制包括操作所述電池、所述電梯轎廂、所述驅動單元和所述制動器中的至少一個,
其中所述控制器執行操作包括:
響應于所選擇的減速度來確定所述電梯轎廂的運行簡檔,
響應于所述確定的運行簡檔來操作所述電梯轎廂,以及
確定所述電梯轎廂的實際速度。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操作還包括:
當所述實際速度小于所選擇的速度時,調節所述運行簡檔以匹配所述實際速度。
9.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操作還包括:
當所述實際速度不小于所選擇的速度時,確定所述驅動單元的實際電流;以及
當所述實際電流高于所選擇的電流時,調節所述運行簡檔。
10.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操作還包括:
當所述實際速度不小于所選擇的速度時,確定所述驅動單元的實際電流;以及
當所述實際電流不高于所選擇的電流時,保持所述運行簡檔。
11.如權利要求8、9或10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操作還包括:
確定所述電梯轎廂的預計的停止位置和速度;以及
當所述預計的停止位置在所選擇的停止位置范圍內并且所述速度在所選擇的速度范圍內時,命令所述制動器停止所述電梯轎廂。
12.如權利要求8、9或10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操作還包括:
確定所述電梯轎廂的預計的停止位置和速度;以及
當所述預計的停止位置不在所選擇的停止位置范圍內或者所述速度不在所選擇的速度范圍內時,確定所述電梯轎廂的實際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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