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一種口腔正畸用結扎絲剪切裝置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1710105352.7 | 申請日: | 2017-02-2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6725925A | 公開(公告)日: | 2017-05-31 |
| 發(fā)明(設計)人: | 張永德;左思浩;姜金剛;郭曉偉;霍彪 | 申請(專利權)人: | 哈爾濱理工大學 |
| 主分類號: | A61C7/02 | 分類號: | A61C7/02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150080 黑龍*** | 國省代碼: | 黑龍江;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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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口腔 正畸用 結扎 剪切 裝置 | ||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口腔正畸用結扎絲剪切裝置,屬于醫(yī)療設備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錯頜畸形是一種常見的口腔疾病。我國是一個錯頜畸形疾病高發(fā)的國家。據(jù)相關部門統(tǒng)計,目前我國錯頜畸形患病率達68%。因此,去醫(yī)院進行牙齒正畸治療的人越來越多。目前常見的治療方法是固定矯治技術,固定矯治技術主要由矯治器與正畸弓絲來實現(xiàn),矯治器粘接于牙面,通過形變弓絲的形狀記憶性功能產(chǎn)生持續(xù)的生物力,移動牙齒趨于平整,恢復正常咬合。而這一技術中需要使用正畸結扎絲對需要矯正的牙齒進行固定,并且不同患者的情況需要使用不同長度,不同數(shù)量的結扎絲固定,因此醫(yī)生需要不定期的準備結扎絲。
一直以來,醫(yī)生都是通過正畸鉗手動進行結扎絲的剪切。不僅耗時耗力,而且還可能會產(chǎn)生次品,浪費材料。
發(fā)明內(nèi)容:
針對上述問題,本發(fā)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口腔正畸用結扎絲剪切裝置。
本發(fā)明的一種口腔正畸用結扎絲剪切裝置,它包含外殼、結扎絲、結扎絲盤、結扎絲盤支架、微型步進推桿電機、立柱A、下支撐板、立柱B、活動支撐板、上支撐板、微型步進電機、摩擦輪A、刀架、下刀片、上刀片、連接座、電機座、彈簧、摩擦輪B、摩擦輪軸套A、結扎絲導管A、摩擦輪支座、摩擦輪軸套B、軸承A、摩擦輪軸、軸承B、結扎絲盤軸、結扎絲導管B,摩擦輪A套在摩擦輪軸套A上,摩擦輪軸套A安裝在微型步進電機上,微型步進電機通過電機座固連在上支撐板上,并且在上支撐板兩側(cè)安裝有結扎絲導管A和結扎絲導管B,摩擦輪B套在摩擦輪軸套B上,摩擦輪軸套B通過軸承A安裝在摩擦輪軸上,摩擦輪軸通過摩擦輪支座固連在活動支撐板上,上支撐板、活動支撐板、下支撐板依次通過立柱B連接,上刀片安裝在上支撐板的一側(cè),上支撐板和下支撐板通過連接座安裝在外殼上,下支撐板的下方為微型步進推桿電機,微型步進推桿電機通過立柱A固連在外殼上,下刀片通過刀架安裝在微型步進推桿電機上,結扎絲盤通過軸承B安裝在結扎絲盤軸上,結扎絲盤軸通過結扎絲盤支架固連在外殼上。
作為優(yōu)選,所述的活動支撐板與下支撐板之間的立柱B上安裝有彈簧。
作為優(yōu)選,所述的上刀片與下刀片的刀口采用V型刀口。
作為優(yōu)選,所述的結扎絲導管A和結扎絲導管B內(nèi)孔的一側(cè)為錐形。本發(fā)明專利與現(xiàn)有的技術相比的優(yōu)點:
1、通過摩擦輪A與摩擦輪B實現(xiàn)正畸結扎絲的自動進給。
2、通過微型步進電機控制摩擦輪A的旋轉(zhuǎn)角度,實現(xiàn)了正畸結扎絲進給長度的控制。
3、通過微型步進推桿電機實現(xiàn)正畸結扎絲的自動剪切,使得這一步驟變得方便快捷。
附圖說明:
為了易于說明,本發(fā)明由下述的具體實施及附圖作以詳細描述。
圖1為本發(fā)明結構總體示意圖1;
圖2為本發(fā)明結構總體示意圖2;
圖3為本發(fā)明的送絲機構的結構示意圖;
圖4為本發(fā)明的活動支撐板結構示意圖;
圖5為本發(fā)明的結扎絲盤軸結構示意圖;
圖6為本發(fā)明的上支撐板的結構示意圖;
圖7為本發(fā)明的結扎絲導管剖視圖;
圖中:1-外殼、2-結扎絲、3-結扎絲盤、4-結扎絲盤支架、5-微型步進推桿電機、6-立柱A、7-下支撐板、8-立柱B、9-活動支撐板、10-上支撐板、11-微型步進電機、12-摩擦輪A、13-刀架、14-下刀片、15-上刀片、16-連接座、17-電機座、18-彈簧、19-摩擦輪B、20-摩擦輪軸套A、21-結扎絲導管A、22-摩擦輪支座、23-摩擦輪軸套B、24-軸承A、25-摩擦輪軸、26-軸承B、27-結扎絲盤軸、28-結扎絲導管B。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發(fā)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yōu)點更加清楚明了,下面通過附圖中示出的具體實施例來描述本發(fā)明。但是應該理解,這些描述只是示例性的,而并非要限制本發(fā)明的范圍。此外,在以下說明中,省略了對公知結構和技術的描述,以避免不必要地混淆本發(fā)明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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