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高效智能光解凈化設備在審
| 申請號: | 201710091802.1 | 申請日: | 2017-02-2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6823732A | 公開(公告)日: | 2017-06-13 |
| 發明(設計)人: | 趙海鵬 | 申請(專利權)人: | 安徽海納森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01D53/76 | 分類號: | B01D53/76 |
| 代理公司: | 北京和信華成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11390 | 代理人: | 胡劍輝 |
| 地址: | 230000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區長江西*** | 國省代碼: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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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高效 智能 光解 凈化 設備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屬于光解凈化設備技術領域,具體是一種高效智能光解凈化設備。
背景技術
惡臭氣體污染是指一切刺激嗅覺器官引起人們不愉快及損害生活環境的氣體物質。它作為一種典型的環境公害已為世界各國所公認,不少發達國家將其作為一種單列公害進行研究,并專項立法實施防治。國外對惡臭污染的治理工作也開展較早,在日本及歐美的多個工業領域中,采用如固定床式活性炭吸附脫臭等技術已有一定歷史。近年來,我國也開始重視對惡臭的監測與防治,制訂了部分惡臭化合物的排放標準(GB 14554-93)和配套的分析方法,惡臭污染的防治目標之一就是要達到GB 14554-93規定的惡臭物質(氨、三甲胺、硫化氫、甲硫氫、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和苯乙烯等)排放標準,最終目的是要消除惡臭,創造一個無臭的工作、生活環境。一種惡臭物質的臭氣強度隨著嘗試的增高而加強,據資料表明,惡臭給人的感覺量(即惡臭強度)是與惡臭物質對人嗅覺的刺激量的對比數成正比,兩者之間關系即符合Weber-Fechner定律。I=K×logC+a(1)式中:I——人對嗅覺的感覺量,臭氣強度;K——常數,惡臭物質不同,K值不同;C——惡臭物濃度;a——常數,惡臭物質不同,a值不同。式(1)說明,既使把惡臭物質去除90%,人的嗅覺所感覺臭氣濃度卻只減少了一半還少。這決定了防治惡臭比防治其他大氣污染物更困難,要消滅惡臭,比達到排放標準還要嚴格幾十倍至上千倍,因此加強惡臭污染治理顯得尤為重要。
目前國際國內治理惡臭的手段主要采用:目前國際國內治理惡臭的手段主要采用:1、直接燃燒法;2,、催化氧化法;3、臭氧除臭法;4、活性炭吸附法;5、藥液噴淋法等等;6、生物除臭法等,它們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設備投資高,運行成本高,處理氣量小,工作不穩定,占用空間大,脫臭效率不高,存在二次污染等等問題。
發明內容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高效智能光解凈化設備。
本發明的目的可以通過以下技術方案實現:
一種高效智能光解凈化設備,包括凈化箱,所述凈化箱一側通過煙氣進氣管連接煙氣收集器,所述煙氣進氣管內設有進氣閥;
所述凈化箱內均勻分布有臭氧紫外線發生器,所述凈化箱一側還通過空氣進氣管連接進氣風機;所述凈化箱頂部通過排氣管連接有出氣風機,所述排氣管內設有出氣閥;所述凈化箱底部設有出液管,所述出液管內設有出液閥;
所述凈化箱一側面裝有控制主板、顯示屏以及報警指示燈,所述凈化箱內設有臭氧濃度傳感器、煙氣濃度傳感器以及紫外線照度傳感器,所述顯示屏、報警指示燈、臭氧濃度傳感器、煙氣濃度傳感器、紫外線照度傳感器、煙氣收集器、進氣閥、出氣閥、出液閥、進氣風機以及出氣風機均與控制主板通信連接。
進一步地,所述臭氧紫外線發生器采用紫外線燈管。
進一步地,所述進氣閥、出氣閥以及出液閥均采用電磁閥。
進一步地,所述煙氣濃度傳感器采用氨氣濃度傳感器、三甲胺濃度傳感器、硫化氫濃度傳感器、甲硫氫濃度傳感器、甲硫醇濃度傳感器、甲硫醚濃度傳感器、二甲二硫濃度傳感器、二硫化碳濃度傳感器和苯乙烯濃度傳感器。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本發明提供了一種高效智能光解凈化設備,通過高能高臭氧UV紫外線光束分解空氣中的氧分子,進而產生臭氧,同時利用高能高臭氧UV紫外線光束裂解惡臭氣體的分子鍵,使呈游離狀態的污染物分子與臭氧氧化結合成小分子無害或低害的化合物,對惡臭氣體及其它刺激性異味有極強的清除效果,徹底達到脫臭及殺滅細菌的目的,并在設備內設置傳感器模塊實時獲取凈化箱內的氣體濃度數據,智能調節各個閥門、風機的工作,高效智能、運行成本低、節能環保。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例對本發明作進一步詳細描述。
圖1是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明的系統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作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它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在本發明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術語“開孔”、“上”、“下”、“厚度”、“頂”、“中”、“長度”、“內”、“四周”等指示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發明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組件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發明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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