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安全開門控制方法及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1710037098.1 | 申請日: | 2017-01-1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6809116B | 公開(公告)日: | 2020-05-19 |
| 發明(設計)人: | 陳培可;梁文芝 | 申請(專利權)人: | 安徽江淮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Q9/00 | 分類號: | B60Q9/00;B60R16/023 |
| 代理公司: | 北京維澳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11252 | 代理人: | 周放;江懷勤 |
| 地址: | 230601 安徽*** | 國省代碼: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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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安全 開門 控制 方法 系統 | ||
1.一種安全開門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檢測車輛的當前狀態;
當車輛行駛時,如果任一車門的內把手被開啟,則觸發車內報警,并不對車門解鎖;
當車輛停止且熄火時,如果任一車門的內把手被開啟,則觸發車外報警以提醒來往行人及車輛,本車門即將開啟,同時開始計時,并在計時結束后,控制對應車門解鎖,以使對應車門能被打開;
當車輛停止且未熄火時,如果右側車門的內把手被開啟,則觸發車外報警啟動且開始計時,并在計時結束后,控制右側車門解鎖,以使右側車門能被打開;如果左側車門的內把手被開啟,則觸發車內報警。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還包括:
當車輛停止時,檢測門鎖中控開關狀態;
如果門鎖中控開關處于閉合狀態,則觸發車外報警并控制全部車門解鎖。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還包括:
當車輛行駛時,檢測全部車門是否關閉;
如果有任一車門未關閉,則觸發車內報警。
4.根據權利要求1~3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還包括:
如果車門被打開后又重新關閉,則終止車外報警。
5.一種安全開門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車身控制器,與所述車身控制器分別連接的點火開關、各車門的內把手、蜂鳴器、警示燈、開鎖電機、以及通過CAN總線與所述車身控制器連接的測速單元;
測速單元用于檢測車速,并將車速數據發送給車身控制器;
開鎖電機用于為車門開鎖,以使車門能被打開;
車身控制器實時檢測點火開關狀態、內把手的狀態,并根據所述車速數據及點火開關狀態確定車輛當前狀態,并且:
在車輛處于行駛狀態、且有任一內把手被開啟時,觸發蜂鳴器報警,并不對車門解鎖;
在車輛處于停止且熄火狀態,并有任一內把手被開啟時,觸發警示燈閃爍以提醒來往行人及車輛,本車門即將開啟,同時計時器開始計時,在計時結束后,驅動與所述內把手對應的開鎖電機開鎖;
在車輛處于停止且點火狀態,在右側車門的內把手被開啟時,觸發警示燈閃爍以及計時器計時,并在計時結束后,驅動與右側車門的內把手對應的開鎖電機開鎖;在車輛處于停止且點火狀態,在左側車門的內把手被開啟時,觸發蜂鳴器報警。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統還包括:
與所述車身控制器連接的門鎖中控開關;
在車輛處于停止狀態時,車身控制器檢測門鎖中控開關狀態,并在檢測到所述門鎖中控開關處于閉合狀態時,觸發警示燈閃爍并驅動全部車門的開鎖電機開鎖。
7.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統還包括:
與所述車身控制器連接的各車門的門觸點開關;
在車輛處于行駛狀態時,車身控制器檢測門觸點開關狀態;并根據門觸點開關狀態確定有任一車門處于未關閉狀態后,觸發蜂鳴器報警。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系統,其特征在于,在觸發警示燈閃爍后,所述車身控制器檢測門觸點開關狀態,并在檢測到車門被打開后又重新關閉時,觸發警示燈熄滅。
9.根據權利要求5~8任一項所述的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蜂鳴器設置在車艙內;
所述警示燈設置在各車門的外側并且其光源朝向車輛的后方;或者所述警示燈與車輛的雙閃燈集于一體。
10.根據權利要求5~8任一項所述的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測速單元為以下任一種:儀表總成、引擎控制器、制動防抱死系統、整車控制器或者行車記錄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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