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電梯控制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1680090943.5 | 申請日: | 2016-12-26 |
| 公開(公告)號: | CN110088026B | 公開(公告)日: | 2020-08-18 |
| 發明(設計)人: | 橋口拓彌;毛利一成;松枝豐;中谷彰宏 | 申請(專利權)人: | 三菱電機株式會社;三菱電機大樓技術服務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B66B5/02 | 分類號: | B66B5/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127 | 代理人: | 龔曉娟;鄧毅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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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梯 控制系統 | ||
1.一種電梯控制系統,其中,該電梯控制系統具備:
相關功能提取部,其提取與電梯的異常設備相關的運轉功能;
恢復必要性計算部,其根據因各個電梯而不同的信息來計算該電梯的恢復必要性,所述信息能夠反映所述電梯不中止而繼續運轉的重要性或需求的程度;以及
限制功能決定部,其根據由所述恢復必要性計算部計算出的電梯的恢復必要性來決定由所述相關功能提取部提取出的該電梯的運轉功能中將受限制的運轉功能。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梯控制系統,其中,
所述限制功能決定部在恢復必要性越低時越提高運轉功能的限制程度,在恢復必要性越高時越降低運轉功能的限制程度。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梯控制系統,其中,
所述電梯控制系統具備自我診斷運轉決定部,該自我診斷運轉決定部根據所述限制功能決定部的決定來決定使運轉功能受限制的電梯實施的自我診斷運轉,
在電梯實施的自我診斷運轉的結果為良好的情況下,所述限制功能決定部重新決定該電梯的運轉功能中將受限制的運轉功能。
4.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梯控制系統,其中,
所述恢復必要性計算部根據與當前的日期、時刻和星期幾中的至少一個對應的過去的期間中的電梯的使用率來計算該電梯的恢復必要性。
5.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梯控制系統,其中,
所述恢復必要性計算部根據存在于設置有電梯的建筑物中的其它電梯的當前使用率來計算該電梯的恢復必要性。
6.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梯控制系統,其中,
所述恢復必要性計算部根據在設置有電梯的建筑物中當前可使用的其它電梯的數量來計算該電梯的恢復必要性。
7.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梯控制系統,其中,
所述恢復必要性計算部根據設置有電梯的建筑物的樓層數來計算該電梯的恢復必要性。
8.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梯控制系統,其中,
所述恢復必要性計算部將供特定使用者使用的電梯和緊急用電梯的恢復必要性計算得比一般的電梯的恢復必要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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