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可回收性聚乙烯薄膜有效
| 申請號: | 201680087474.1 | 申請日: | 2016-07-0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789681B | 公開(公告)日: | 2021-10-19 |
| 發明(設計)人: | A·格萊芬斯坦恩;S·布特尼爾;I·蓋勒斯多弗 | 申請(專利權)人: | 康斯坦蒂亞皮爾克有限責任兩合公司 |
| 主分類號: | B32B27/08 | 分類號: | B32B27/08;B32B27/32 |
| 代理公司: |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11038 | 代理人: | 鄒智弘 |
| 地址: | 德國***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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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可回收 聚乙烯 薄膜 | ||
1.可回收性聚乙烯薄膜,所述可回收性聚乙烯薄膜由至少80體積%的聚乙烯材料和至多20體積%的相容的聚烯烴材料組成,其中聚乙烯薄膜(1)的厚度小于40μm,并且具有中間層(2)和兩個與中間層(2)結合的外層(3),所述中間層(2)由線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和/或線型茂金屬低密度聚乙烯mLLDPE組成,所述外層(3)由高密度聚乙烯HDPE組成并且包圍所述中間層(2),其中所述聚乙烯薄膜(1)的HDPE份額占至少60體積%,并且兩個外層(3)一起的厚度為所述中間層(2)的至少三倍,并且其中所述聚乙烯薄膜(1)在至少一個方向上進行拉伸。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回收性聚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聚乙烯薄膜(1)的HDPE份額占至少70體積%。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回收性聚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聚乙烯薄膜(1)的HDPE份額占至少80體積%。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回收性聚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兩個外層(3)一起的厚度為所述中間層(2)的至少四倍。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回收性聚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一個外層(3)比另一個外層(3)厚至多50%。
6.根據權利要求1或5所述的可回收性聚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聚乙烯薄膜(1)的厚度小于30μm。
7.根據權利要求1或5所述的可回收性聚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聚乙烯薄膜(1)的厚度小于20μm。
8.根據權利要求1或5所述的可回收性聚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通過序列印刷法印刷外層(3)。
9.根據權利要求1或5所述的可回收性聚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聚乙烯薄膜(1)的拉伸比大于1:2。
10.根據權利要求1或5所述的可回收性聚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聚乙烯薄膜(1)的拉伸比大于1:3。
11.根據權利要求1或5所述的可回收性聚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聚乙烯薄膜(1)的拉伸比大于1:4。
12.根據權利要求1或5所述的可回收性聚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在至少一個外層(3)中以20體積%的最大量包含耐熱變形的聚烯烴材料。
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可回收性聚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至少部分地以共擠出層的形式在外層(3)上施加耐熱變形的聚烯烴材料。
14.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可回收性聚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至少部分地在外層(3)中混入耐熱變形的聚烯烴材料。
15.根據權利要求1或5所述的可回收性聚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聚乙烯薄膜(1)具有小于10的霧度值。
16.根據權利要求1或5所述的可回收性聚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聚乙烯薄膜(1)具有小于8的霧度值。
17.根據權利要求1或5所述的可回收性聚乙烯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聚乙烯薄膜(1)具有小于5的霧度值。
18.薄膜層合體,所述薄膜層合體具有至少一個載體層(11)和與其結合的根據權利要求1至17任一項所述的可回收性聚乙烯薄膜(1)。
19.根據權利要求18所述的薄膜層合體,其特征在于,所述載體層(11)由聚乙烯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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