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治療丁型肝炎病毒感染在審
| 申請號: | 201680073916.7 | 申請日: | 2016-10-2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8367001A | 公開(公告)日: | 2018-08-03 |
| 發明(設計)人: | 大衛·A·克里;英格麗德·宋;杰弗里·S·格倫 | 申請(專利權)人: | 艾格爾峰生物制藥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31/4545 | 分類號: | A61K31/4545;A61K31/4178;A61P31/12 |
| 代理公司: | 上海勝康律師事務所 31263 | 代理人: | 李獻忠;張華 |
| 地址: | 美國加利***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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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丁型肝炎病毒 療法治療 病毒載量 利托那韋 感染 治療 | ||
1.一種在患有HDV感染的人類患者中減少丁型肝炎病毒(HDV)病毒載量的方法,該方法包括用洛那法尼-利托那韋共同療法治療患者持續至少30天,其中在開始治療之前,該患者具有至少105IU/mL血清的基線病毒載量,并且治療導致病毒載量減少至小于103IU/mL血清。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治療后,該HDV病毒載量保持低于103IU/mL血清持續至少一個月。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治療導致HDV病毒載量低于檢測水平。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治療后,該HDV病毒載量保持低于檢測水平持續至少一個月。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確定該患者具有小于103HDV RNA拷貝/mL血清的病毒載量之后,用洛那法尼-利托那韋共同療法治療繼續持續至少30天。
6.如權利要求1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以25mg BID的劑量給予該洛那法尼,并且以100mg BID的劑量給予該利托那韋。
7.如權利要求1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將該患者用洛那法尼-利托那韋共同療法治療持續至少60天。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將該患者用洛那法尼-利托那韋共同療法治療持續至少90天。
9.如權利要求1至8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該方法包括以第一劑量給予洛那法尼,隨后以第二劑量給予洛那法尼,其中該第二劑量低于該第一劑量。
10.如權利要求1至9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該方法包括檢測發生肝炎發作的步驟。
11.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該肝炎發作特征在于血清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突然升高至超過200U/L的水平。
12.如權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該方法包括檢測患者的乙型肝炎病毒(HBV)病毒載量的至少3對數的瞬時增加。
13.如權利要求10至12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檢測肝炎發作的發生之前或在檢測瞬時增加之前,停止洛那法尼-利托那韋共同療法。
14.一種用于在被丁型肝炎病毒(HDV)和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的患者中誘導免疫再活化的方法,該方法包括給予洛那法尼-利托那韋共同療法持續至少12周和/或直至觀察到肝炎發作,其中以在50mg至150mg的范圍的總每日劑量給予洛那法尼,并以在100mg至200mg的范圍的總每日劑量給予利托那韋。
15.如權利要求1至14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在10周至24周的治療之后停止該洛那法尼-利托那韋共同療法,并不向該患者給予洛那法尼-利托那韋共同療法持續至少4周。
16.如權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在10周至14周的治療之后停止該洛那法尼-利托那韋共同療法。
17.如權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在12周的治療之后,停止該洛那法尼-利托那韋共同療法。
18.如權利要求14至17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該肝炎發作特征在于血清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突然升高至超過200U/L的水平。
19.如權利要求14至18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該肝炎發作伴隨患者的HBV病毒載量的瞬時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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