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馬達操作的起重機驅動器有效
| 申請號: | 201680051444.5 | 申請日: | 2016-09-2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949535B | 公開(公告)日: | 2022-03-29 |
| 發明(設計)人: | 安德烈亞斯·庫貝 | 申請(專利權)人: | 弗蘭德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6D1/14 | 分類號: | B66D1/14;B66D1/54;B66D1/48;B66D5/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康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240 | 代理人: | 余剛;李慧 |
| 地址: | 德國博***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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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馬達 操作 起重機 驅動器 | ||
本發明涉及一種馬達操作的起重器驅動器,其中較快轉動的馬達(1)經由變速器(2)驅動較慢轉動的繩鼓輪(3)。在此,在變速器(2)的較慢轉動的一側上設置有安全制動器(5)。用于觸發安全制動器(5)的信號用于起動馬達(1)的電減速。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馬達操作的起重器驅動器和一種用于運行這種起重機驅動器的方法。
背景技術
1980年5月10日的DE 3838058 A1(Mannesmann股份公司)和2006年10月11日的EP1 710 199 A1(上海振華港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公開了馬達操作的起重機驅動器,其中快速轉動的馬達經由變速器驅動緩慢轉動的繩鼓輪。在該傳動系中已知的是:在變速器的“快速側”上,即作用于快速運轉的變速器輸入軸上的一側上設置有運行制動器,并且在變速器的“緩慢側”上,即作用于緩慢運轉的變速器輸出軸的一側上設置有安全制動器。運行制動器在如今已知的電制動系統中幾乎不作為停止制動器使用,而是用于可靠地保持負載。例如在變速器軸斷裂時,安全制動器用作為設施的附加的保險裝置。因為安全制動器通常設置在繩鼓輪的突緣皮帶輪上,即設置在旋轉的傳動系的負載側端部上,所以所述安全制動器也稱作為繩鼓輪制動器。因為安全制動器除了運行制動器之外能夠停止和保持負載,所以所述安全制動器稱作為附加制動器。
在起重機驅動器中存在不同的方法來停止提升或下降過程。在任何情況下,起重機制動器必須具有緊急停止器,通過所述緊急停止器能夠避免馬上面臨的或已出現的危險。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于2006年5月17日關于機械和修改指示95/16/EG的指示2006/42/EG在附件的條款1.2.4.3中規定:緊急停止為在緊急情況下停止運轉,使得將危險過程盡可能快速地置于停止狀態下,而不由此產生額外的風險。
DIN EN 13135:2013-05“對于裝備的起重機-安全-結構-要求”在章節5.3.3.1中規定:在激活類型1的緊急停止器的情況下,在電減速器使運動停住之后,運行制動器必須自動地做出響應。
尤其在緊急停止或緊急關斷的情況下已知的是:激活處于變速器的緩慢側上的繩鼓輪制動器。所述制動器帶有極短的延遲時間,以便將由起重機運輸的負載盡可能快速地置于停止狀態。在該制動過程中,快速運轉的馬達軸的、尤其運行制動器的制動鼓或制動盤、馬達和離合器的轉軸上的轉動質量必須由變速器吸收。這能夠導致:變速器經受多倍的額定力矩作為負載峰量。出現的轉矩峰量需要:變速器與所需要的起重機的最大靜態負載相比必須設計得更大。盡管如此,負載峰量部分地大到縮短了變速器的壽命。
Stefan的具有安全制動器的提升機構,部分1-3,公開于:工程物流專業期刊,ISSN 0017-9442,柏林:Huss-Media GmbH,55(2015),第3期,第150-152頁;第4期,第192至194頁;和第5期,第254至255頁,www.hebezeuge-foerdermittel.de,建議:在緊急停止或緊急關斷時通過如下方式減少傳動系中的負載:即運行和/或安全制動器的制動器干預與馬達切斷同時地進行,或者進行安全制動器和運行制動器的同時的或者協調的干預。
發明內容
本發明的目的是:在緊急停止時降低作用于變速器上的負載。
所述目的的一個解決方案是根據本發明的起重器驅動器。所述目的的另一解決方案是根據本發明的方法。也可行的是:在緊急切斷時執行相應的方法。
起重機驅動器為馬達操作的起重器驅動器。起重機驅動器具有驅動馬達、變速器和繩鼓輪。術語“繩鼓輪”將全部其他類型的旋轉的提升設備一起涵蓋,所述提升設備使用例如鏈條、帶等等。
在此,將變速器連接在驅動馬達和繩鼓輪之間,從而將驅動馬達的轉動轉化成繩鼓輪的更緩慢的轉動。變速器因此將起重機驅動器劃分成:較快轉動的部件、也稱作為變速器的較快轉動的一側;和較慢轉動的部件、也稱作為變速器的較慢轉動的一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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