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手持式電動工具有效
| 申請號: | 201680041328.5 | 申請日: | 2016-05-1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848102B | 公開(公告)日: | 2021-02-05 |
| 發明(設計)人: | 市川佳孝;草川卓也;可知秀規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牧田 |
| 主分類號: | B25F5/00 | 分類號: | B25F5/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林達劉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277 | 代理人: | 劉新宇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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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手持 電動工具 | ||
1.一種手持式電動工具,包括:
馬達;
觸發開關,用于通過外部操作輸入所述馬達的驅動命令;
主電源開關,用于通過外部操作輸入用于許可/禁止所述馬達的驅動的切換命令;以及
控制部,用于根據來自所述主電源開關的切換命令,將操作模式切換為用于許可所述馬達的驅動的驅動許可模式和用于禁止所述馬達的驅動的驅動禁止模式其中之一,其中,在所述驅動許可模式中,所述控制部根據從所述觸發開關輸入的所述驅動命令來控制所述馬達的驅動,
其中,所述控制部被配置為響應于由于來自所述觸發開關的所述驅動命令的輸入停止而導致的所述馬達的驅動停止,將所述操作模式切換為所述驅動禁止模式,以及
所述主電源開關和所述觸發開關配置于彼此間隔開的位置處,使得所述主電源開關和所述觸發開關不會由于使用者僅把持所述電動工具而同時接通,且使用者能夠用把持該電動工具的手對所述主電源開關和所述觸發開關單獨地進行操作。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其中,
所述主電源開關設置在用于容納所述馬達的主體中,以及
所述觸發開關設置在從所述主體突出以在使用所述電動工具期間由使用者把持的把持部中。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其中,還包括:
通知部,用于通知所述電動工具的操作狀態,
其中,所述控制部被配置為判斷所述電動工具是否處于正常狀態,并且在判斷為所述電動工具處于異常狀態的情況下,無論所述操作模式是所述驅動許可模式還是所述驅動禁止模式,都經由所述通知部通知所述電動工具的異常狀態。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其中,
所述通知部包括用于顯示所述操作模式是所述驅動許可模式還是所述驅動禁止模式的一個或多個指示燈,以及
所述控制部被配置為在判斷為所述電動工具處于異常狀態時,將所述指示燈的點亮狀態切換為與所述驅動許可模式和所述驅動禁止模式不同的點亮狀態,以通知所述電動工具的異常狀態。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其中,
所述控制部被配置為判斷所述電動工具的多個狀態是否正常,并且在判斷為所述電動工具的所述多個狀態中的任一狀態是異常狀態的情況下,經由所述通知部通知該異常狀態的內容。
6.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其中,
所述控制部被配置為在所述操作模式是所述驅動禁止模式時經由所述通知部通知所述電動工具的異常狀態的情況下,響應于指定的通知停止條件的成立,停止來自所述通知部的異常狀態通知。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其中,
所述控制部被配置為響應于在所述控制部的所述操作模式是所述驅動禁止模式時所述異常狀態的通知時間達到指定時間,判斷為所述通知停止條件成立。
8.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其中,
所述控制部被配置為響應于用于向所述電動工具供給電源的電池的電池電壓下降至指定的閾值電壓,判斷為所述通知停止條件成立。
9.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其中,
所述控制部被配置為響應于通過使用者的外部操作所輸入的通知停止命令,判斷為所述通知停止條件成立。
10.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其中,
所述觸發開關包括鎖定解除部,其中所述鎖定解除部用于使所述觸發開關固定至非操作位置,并且通過外部操作解除所述觸發開關的位置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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