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振動衰減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680037289.1 | 申請日: | 2016-07-1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709826B | 公開(公告)日: | 2019-08-16 |
| 發明(設計)人: | 瀧川由浩;長井大樹;輪嶋雅樹;坂本貴生;劉孝宏;中江貴志;松崎健一郎 | 申請(專利權)人: | 愛信艾達株式會社;國立大學法人大分大學;國立大學法人鹿兒島大學 |
| 主分類號: | F16F15/14 | 分類號: | F16F15/14;F16F15/31 |
| 代理公司: | 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27 | 代理人: | 李洋;青煒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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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振動 衰減 裝置 | ||
1.一種振動衰減裝置,具有:支承部件,其繞供來自發動機的扭矩傳遞的旋轉構件的旋轉中心與該旋轉構件一體旋轉;恢復力產生部件,其經由連結軸連結于上述支承部件,并且能夠伴隨著該支承部件的旋轉而繞上述連結軸擺動;以及慣性質量體,其經由上述恢復力產生部件連結于上述支承部件,并且伴隨著該支承部件的旋轉而以與該恢復力產生部件連動的方式繞上述旋轉中心擺動,通過將相位與從上述發動機傳遞來的振動相反的振動從上述慣性質量體向上述旋轉構件傳遞,從而上述振動衰減裝置對上述旋轉構件的振動進行衰減,
其中,
在上述支承部件旋轉時,伴隨著該支承部件的旋轉而作用于該恢復力產生部件的離心力的在與從上述連結軸的中心朝向上述恢復力產生部件的重心的方向正交的方向上的分力,作為用于使上述慣性質量體返回擺動范圍的中央的恢復力而始終作用于上述恢復力產生部件,上述分力在上述慣性質量體位于上述擺動范圍的上述中央時最大。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振動衰減裝置,其中,
上述恢復力產生部件在上述慣性質量體位于上述擺動范圍的上述中央的平衡狀態下的位置、與從該平衡狀態下的位置沿著繞上述連結軸的一個方向旋轉后的折回位置之間,繞該連結軸擺動。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振動衰減裝置,其中,
在上述恢復力產生部件進行兩次從上述平衡狀態下的位置向上述折回位置移動并且從該折回位置向上述平衡狀態下的位置返回的動作這段期間,上述慣性質量體在從上述平衡狀態下的位置移動到上述擺動范圍的一端后,返回上述平衡狀態下的位置,再移動到上述擺動范圍的另一端后,返回上述平衡狀態下的位置。
4.根據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振動衰減裝置,其中,
還具備連接部件,該連接部件經由第二連結軸而旋轉自如地連結于上述恢復力產生部件,并且經由第三連結軸而旋轉自如地連結于上述慣性質量體,
在將上述旋轉構件的上述旋轉中心與上述連結軸的軸間距離設為“L1”,上述連結軸與上述第二連結軸的軸間距離設為“L2”,上述第二連結軸與上述第三連結軸的軸間距離設為“L3”,上述第三連結軸與上述旋轉中心的軸間距離設為“L4”時,滿足L1+L2>L3+L4。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振動衰減裝置,其中,
上述軸間距離L3比上述軸間距離L1、L2以及L4短。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振動衰減裝置,其中,
上述軸間距離L1比上述軸間距離L2、L3以及L4長。
7.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振動衰減裝置,其中,
上述軸間距離L1比上述軸間距離L2、L3以及L4長。
8.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振動衰減裝置,其中,
滿足L1>L4>L2>L3。
9.根據權利要求5~7中任一項所述的振動衰減裝置,其中,
滿足L1>L4>L2>L3。
10.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振動衰減裝置,其中,
在上述第二連結軸的中心、上述第三連結軸的中心以及上述旋轉中心位于一條直線上的狀態下,將從上述連結軸的中心朝向上述第二連結軸的中心的方向與從上述第二連結軸的中心朝向上述旋轉中心的方向所成的角度設為“α”時,滿足60°≤α≤120°。
11.根據權利要求5~8中任一項所述的振動衰減裝置,其中,
在上述第二連結軸的中心、上述第三連結軸的中心以及上述旋轉中心位于一條直線上的狀態下,將從上述連結軸的中心朝向上述第二連結軸的中心的方向與從上述第二連結軸的中心朝向上述旋轉中心的方向所成的角度設為“α”時,滿足60°≤α≤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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