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物品載置部及手推車裝置在審
| 申請號: | 201680035542.X | 申請日: | 2016-07-0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734997A | 公開(公告)日: | 2018-02-23 |
| 發明(設計)人: | 高橋延忠;榊原義彌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岡村制作所 |
| 主分類號: | A47B31/00 | 分類號: | A47B31/00;A47B96/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路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002 | 代理人: | 張晶,謝順星 |
| 地址: | 日本神***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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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物品 載置部 手推車 裝置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物品載置部及手推車裝置。
本申請基于2015年7月3日在日本提出申請的日本專利申請2015-134787號及日本專利申請2015-134797號主張優先權,并將其內容援用于此。
背景技術
例如,專利文獻1、專利文獻2中公開了一種在辦公室、醫院等使用的可行進的手推車裝置。這些手推車裝置具備可裝卸的托盤等作為可載置物品的物品載置部。
現有技術文獻
專利文獻
專利文獻1:日本專利公開2013-17709號公報
專利文獻2:日本專利公開2013-94281號公報
專利文獻3:日本專利第4943251號公報
專利文獻4:日本專利公開平3-173506號公報
專利文獻5:日本實用新型注冊第3114645號公報
發明內容
(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然而,載置于物品載置部的物品并不限于一種。例如,在安裝于醫院使用的手推車裝置的物品載置部上有時載置有小藥瓶、大壺。另外,例如,在安裝于辦公室使用的手推車裝置的物品載置部上有時載置有較薄的小型文件和較厚的大型文件。因此,例如專利文獻3~5中公開了一種日常用具(日語:什器),其通過具有根據所載置的物品的形狀、載置量等特性來設定深度、寬度、縱深的托盤,從而使作業性等提高。
然而,將物品載置于物品載置部、或者從物品載置部取出物品的人并不限于使手推車裝置行進的人。例如,也存在下述情況:利用手推車裝置將物品運送至需要物品的人的地方,需要物品的人自己從物品載置部取出物品。也就是說,相對于物品載置部交接物品的人主要從物品載置部的哪一側交接物品根據手推車裝置等的使用狀況而不同。然而,對于專利文獻3~5所公開的日常用具而言,由于從日常用具主體側觀察的物品載置部的形狀始終固定,因此為了對應手推車裝置等的使用狀況的變化,而需要準備不同形狀的物品載置部,不能靈活地對應手推車裝置等的使用狀況的變化。
另一方面,專利文獻2和5中公開了一種通過對貨車(wagon)、手推車裝置在前后設置不同形狀的物品載置部而改善可用性的結構。然而,在專利文獻2和5所公開的結構中,需要準備多個形狀的物品載置部,會產生因成型模具等的種類變多所導致的設備投資額的增加、管理工時以及管理成本的負擔增加。
本發明是鑒于上述技術問題而完成的,其目的在于在安裝有相對于日常用具主體可裝卸的物品載置部的手推車裝置中,能夠進一步提高可用性。
(二)技術方案
作為用于解決上述問題的手段,本發明采用以下的結構。
第一發明為具備可行進的日常用具主體、以及可相對于上述日常用具主體裝卸的物品載置部的手推車裝置,其中,上述物品載置部可相對于日常用具主體變更朝向而進行裝卸,并且以第一朝向安裝于上述日常用具主體時的物品收納區域的形態與以不同于上述第一朝向的第二朝向安裝于上述日常用具主體時的物品收納區域的形態不同,上述手推車裝置具有以上述第一朝向安裝于上述日常用具主體的物品載置部、以及以上述第二朝向安裝于上述日常用具主體的物品載置部。
在本發明中,具備根據安裝的朝向不同而物品收納區域的形態不同的物品載置部,具有以第一朝向安裝于日常用具主體的物品載置部、以及以第二朝向安裝于日常用具主體的物品載置部的兩個以上的物品載置部。因此,即使是從相同方向對物品載置部進行物品的取出時,也能夠選擇物品收納區域的形態為容易進行取出的形態。而且,在本發明中,由于能夠變更一個物品載置部的使用形態,因此不需要準備多個形狀的物品載置部,能夠進行成型模具等的種類削減所帶來的設備投資額的抑制、管理工時及管理成本的削減。
第二發明在上述第一發明的基礎上,上述日常用具主體具備:載置部支承機構,其可裝卸地支承上述物品載置部;以及支承基體,其支承上述載置部支承機構,并且在前后分別設置有供上述載置部支承機構安裝的被安裝部。
在本發明中,在支承基體的前后分別設置有供載置部支承機構安裝的被安裝部,所述載置部支承機構可裝卸地支承物品載置部。因此,在支承基體的前后都可配置載置部支承機構即物品載置部。
第三發明在上述第二發明的基礎上,上述載置部支承機構可變更垂直方向的位置地安裝于上述被安裝部。
在本發明中,可利用被安裝部變更載置部支承機構的垂直方向的位置。因此,根據本發明,能夠任意地變更載置部支承機構相對于支承基體的垂直方向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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