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經取代的吡唑基吡唑衍生物及其作為除草劑的用途有效
| 申請號: | 201680006853.3 | 申請日: | 2016-01-2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108622B | 公開(公告)日: | 2019-12-27 |
| 發明(設計)人: | 松原健;新野誠 | 申請(專利權)人: | 協友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C07D471/04 | 分類號: | C07D471/04;A01N43/56;A01P13/00;C07D487/04 |
| 代理公司: | 72001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李志強;魯煒 |
| 地址: | 日本神奈***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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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取代 吡唑 衍生物 及其 作為 除草劑 用途 | ||
1.下式(I)所示的化合物:
式中,
R1表示氯原子、溴原子,
R2表示氰基、硝基,
R3表示氫原子、鹵素原子、羥基、氰基、硝基、視情況被1個或更多的鹵素原子所取代的C1~C4烷基、或者視情況被1個或更多的鹵素原子所取代的C1~C4烷氧基,
a表示3~5,
b表示1~3,且
c表示1~5,而c表示2以上時,各自的R3可彼此相同或彼此不同。
2.權利要求1所述的化合物,其中,R1表示氯原子,
R2表示氰基,
a表示4,
b表示1,且
c表示1。
3.除草劑組合物,其包含除草有效量的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化合物的至少一種。
4.權利要求3所述的除草劑組合物,其中,進一步包含配方助劑。
5.防治不需要的植物的方法,其包含將有效量的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化合物的至少一種或權利要求3或4所述的除草劑組合物施用于不需要的植物或不需要的植被的場所。
6.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化合物或權利要求3或4所述的除草劑組合物的用途,其用于防治不需要的植物。
7.權利要求6所述的用途,其中,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化合物用于防治有用植物的農作物中的不需要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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