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設有用于空氣的腔的船舶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680005786.3 | 申請日: | 2016-01-0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428394B | 公開(公告)日: | 2020-03-03 |
| 發(fā)明(設計)人: | S.布伊斯特德 | 申請(專利權(quán))人: | 斯坦納·雷德里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3B1/38 | 分類號: | B63B1/38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張雨;鄧雪萌 |
| 地址: | 瑞典***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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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設有 用于 空氣 船舶 | ||
1.一種船舶,其在所述船舶的平坦底部部分中具有減阻空隙(4),其中,所述空隙的下部利用水填充,而上部利用空氣填充,其特征在于,引導機構(gòu)(6)被設置用于將水流(23、28)從所述船舶的前部引導至所述空隙的前部中,所述引導機構(gòu)由傾斜平面(6)構(gòu)成,所述傾斜平面(6)始于所述船舶的所述底部部分,且其沿所述船舶的縱向方向朝后并朝上延伸,且向上朝所述空隙(4)的頂板(1)延伸,第一空氣間隙(7)位于所述傾斜平面(6)的前下端(6A)處,所述第一空氣間隙(7)呈橫向定向的開口的形式,若干空氣-生成機構(gòu)(27)被設置成供應空氣至所述第一空氣間隙(7),以便產(chǎn)生從所述第一空氣間隙(7)至所述傾斜平面(6)下方的空間的空氣流,且前部空氣腔室(8)被設置在所述傾斜平面(6)的上方,以及上文中所述的空氣-生成機構(gòu)(27)被設置成將空氣經(jīng)由所述前部空氣腔室(8)傳遞至上述第一空氣間隙(7)。
2.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船舶,其特征在于,第二空氣間隙(9)被設置在所述傾斜平面(6)的后部端和接近所述傾斜平面(6)的船尾端的所述空隙的所述頂板(1)之間或者在所述傾斜平面中。
3.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或2所述的船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空隙的所述頂板(1)中,存在從所述空隙抽取空氣的機構(gòu)。
4.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或2所述的船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空隙的所述頂板(1)中,存在向所述空隙(4)供應空氣的機構(gòu)。
5.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2所述的船舶,其特征在于,所述前部空氣腔室(8)借助于設置在所述空氣-生成機構(gòu)(27)的向船尾處的橫向艙壁(50)而被分隔開,且所述前部空氣腔室的相應地形成的后半部設有空氣供應或抽取機構(gòu)(51、52)以供應空氣或從其抽取空氣。
6.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船舶,其特征在于,所述傾斜平面(6)形成所述船舶的前底部部分處的彎曲部(5)的延續(xù)。
7.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6所述的船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船舶的前底部部分處的所述彎曲部(5)從基本上水平位置延伸。
8.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6所述的船舶,其特征在于,所述彎曲部(5)在其后部端(5A)處具有與所述傾斜平面基本上相同的關于水平平面的傾斜角度。
9.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6所述的船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空氣間隙(7)橫向定向,且具有與所述傾斜平面和/或彎曲部的寬度對應的延伸部。
10.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6所述的船舶,其特征在于,所述傾斜平面的前下端(6A)被設置在所述彎曲部的后部端(5A)的前方和/或上方,由此所述第一空氣間隙(7)被設置成提供沿著所述傾斜平面(6)的下側(cè)的向船尾引導的空氣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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