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振動傳遞單元和超聲波處置器具有效
| 申請號: | 201680003942.2 | 申請日: | 2016-02-1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6999222B | 公開(公告)日: | 2019-09-03 |
| 發明(設計)人: | 銅庸高 | 申請(專利權)人: | 奧林巴斯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A61B18/00 | 分類號: | A61B18/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林達劉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277 | 代理人: | 劉新宇;張會華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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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振動 傳遞 單元 超聲波 處置 器具 | ||
1.一種振動傳遞單元,其中,該振動傳遞單元包括:
延伸設置部,其沿長度軸線延伸設置,該延伸設置部能夠從基端側向頂端側傳遞超聲波振動;
第1結構部,其設于所述延伸設置部,該第1結構部在與所述長度軸線垂直的截面中具有第1截面積;
第2結構部,其在所述延伸設置部中設于比所述第1結構部靠所述頂端側的位置,該第2結構部在與所述長度軸線垂直的截面中具有比所述第1截面積大的第2截面積;以及
第3結構部,其在所述延伸設置部設于所述第1結構部和所述第2結構部之間,并且在與所述長度軸線垂直的截面中具有比所述第1截面積大且比所述第2截面積小的第3截面積,通過利用所述超聲波振動使所述延伸設置部以預定的頻率范圍中的任一個頻率進行振動,從而作為振動波腹之一的基準振動波腹位于該第3結構部,且該第3結構部具有預定的區域,在該預定的區域中,所述第3結構部的所述第3截面積在與長度方向平行的方向上恒定,
所述延伸設置部具有截面積減少部,該截面積減少部設于比所述第1結構部靠所述基端側的位置,該截面積減少部使與所述長度軸線垂直的截面積朝向所述頂端側而減少到所述第1結構部的所述第1截面積,
在所述延伸設置部以所述預定的頻率范圍中的任一個頻率進行振動的狀態下,任一個所述振動波腹均在與所述長度軸線平行的方向上位于自所述截面積減少部離開的位置。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振動傳遞單元,其中,
在所述延伸設置部以所述預定的頻率范圍中的任一個頻率進行振動的狀態下,振動的半波長大于所述第3結構部在與所述長度軸線平行的方向上的延伸設置尺寸。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振動傳遞單元,其中,
在所述延伸設置部以所述預定的頻率范圍中的任一個頻率進行振動的狀態下,位于距所述基準振動波腹向所述基端側離開所述振動的4分之1波長的位置的振動波節位于比所述第1結構部的頂端靠所述基端側的位置,并且位于距所述基準振動波腹向所述頂端側離開所述振動的4分之1波長的位置的振動波節位于比所述第2結構部的基端靠所述頂端側的位置。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振動傳遞單元,其中,
共振頻率變為所述預定的頻率范圍中的任一個頻率時的所述基準振動波腹在與所述長度軸線平行的方向上的變動幅度即基準變動幅度小于等于所述第3結構部在與所述長度軸線平行的方向上的延伸設置尺寸。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振動傳遞單元,其中,
所述第1結構部的所述第1截面積和所述第2結構部的所述第2截面積這兩者的平均值與所述第3結構部的所述第3截面積相同。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振動傳遞單元,其中,
所述延伸設置部具有截面積減少部,該截面積減少部設于比所述第2結構部靠所述頂端側的位置,該截面積減少部使與所述長度軸線垂直的截面積自所述第2結構部的所述第2截面積朝向所述頂端側減少,
在所述延伸設置部以預定的所述頻率范圍中的任一個頻率進行振動的狀態下,任一個所述振動波腹均在與所述長度軸線平行的方向上位于自所述截面積減少部離開的位置。
7.一種超聲波處置器具,其中,該超聲波處置器具具備:
權利要求1所述的振動傳遞單元;
振動產生部,其用于產生向所述振動傳遞單元傳遞的所述超聲波振動;以及
處置部,其設于所述振動傳遞單元,利用傳遞來的所述超聲波振動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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