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及夾層玻璃在審
| 申請號: | 201680003027.3 | 申請日: | 2016-03-2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6795049A | 公開(公告)日: | 2017-05-31 |
| 發明(設計)人: | 大東裕司;三箇山郁 | 申請(專利權)人: | 積水化學工業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C03C27/12 | 分類號: | C03C27/12;B60J1/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11105 | 代理人: | 張濤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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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夾層玻璃 中間 | ||
1.一種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為單層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含有熱塑性樹脂,
以頻率0.5Hz測定的10℃以上40℃以下的溫度區域下的所述夾層玻璃用中間膜的剪切儲能彈性模量的最小值為3MPa以上,
以頻率0.5Hz測定的20℃下的剪切儲能彈性模量與以頻率0.5Hz測定的-30℃下的剪切儲能彈性模量之比為0.01以上且0.8以下,玻璃化轉變溫度存在于-20℃以上且0℃以下,并且-20℃以上0℃以下的溫度區域的tanδ的最大值為0.1以上。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中,
所述熱塑性樹脂含有聚乙烯醇縮醛樹脂。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中,
所述熱塑性樹脂的總量100重量%中,所述聚乙烯醇縮醛樹脂的含量為20重量%以上。
4.如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中,
所述聚乙烯醇縮醛樹脂為聚乙烯醇縮乙醛樹脂或聚乙烯醇縮丁醛樹脂。
5.如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中,
以頻率0.5Hz測定的10℃以上40℃以下的溫度區域的剪切儲能彈性模量的最大值為500MPa以下。
6.如權利要求1~5中任一項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中,
所述熱塑性樹脂含有聚乙烯醇縮醛樹脂以外的熱塑性樹脂。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中,
所述熱塑性樹脂的總量100重量%中,所述聚乙烯醇縮醛樹脂以外的熱塑性樹脂的含量為15重量%以上。
8.如權利要求6或7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中,
所述熱塑性樹脂以外的熱塑性樹脂為丙烯酸類聚合物。
9.如權利要求1~8中任一項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厚度為3mm以下。
10.如權利要求1~9中任一項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用于使用厚度為1.6mm以下的第一玻璃板,并將所述夾層玻璃用中間膜配置于所述第一玻璃板和第二玻璃板之間,從而得到夾層玻璃。
11.如權利要求1~10中任一項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中,
所述夾層玻璃用中間膜用于配置在第一玻璃板和第二玻璃板之間從而得到夾層玻璃,
所述第一玻璃板的厚度和所述第二玻璃板的厚度的合計為3.5mm以下。
12.一種夾層玻璃,其具備:
第一夾層玻璃部件、
第二夾層玻璃部件、
權利要求1~9中任一項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
在所述第一夾層玻璃部件和所述第二夾層玻璃部件之間配置有所述夾層玻璃用中間膜。
13.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夾層玻璃,其中,
所述第一夾層玻璃部件為第一玻璃板,
所述第一玻璃板的厚度為1.6mm以下。
14.如權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夾層玻璃,其中,
所述第一夾層玻璃部件為第一玻璃板,
所述第二夾層玻璃部件為第二玻璃板,
所述第一玻璃板的厚度和所述第二玻璃板的厚度的合計為3.5m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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