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用于汽車擋風玻璃的安全氣囊簾有效
| 申請號: | 201620179697.8 | 申請日: | 2016-03-10 |
| 公開(公告)號: | CN205387117U | 公開(公告)日: | 2016-07-20 |
| 發明(設計)人: | 張益春;李國利 | 申請(專利權)人: | 金陵科技學院 |
| 主分類號: | B60R21/20 | 分類號: | B60R21/20;B60R21/232 |
| 代理公司: | 南京眾聯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32206 | 代理人: | 蔣昱 |
| 地址: | 210000 江***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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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用于 汽車 擋風玻璃 安全氣囊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安全氣囊簾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用于汽車擋風玻璃的安全氣囊簾。
背景技術
我國專利號201180002092.1提供一種能夠配合收納空間而有效地進行收納的安全氣囊空間而有效地進行收納的安全氣囊。該實用新型為被收納于車輛用座椅的靠背部中的側面安全氣囊,具備:第一安全氣囊,其通過被設置于靠背部中的充氣裝置的供給氣體,從而在從靠背部的側方觀察時展開為環狀;第二安全氣囊,其以在展開狀態下位于第一安全氣囊的內側的方式而設置;連通通道,其在從靠背部的側方觀察時,于第二安全氣囊的靠背部側對第一安全氣囊和第二安全氣囊進行連通,而且,第二安全氣囊被設定為,上下方向寬度大于連通通道的上下方向寬度,并且,在從靠背部的側方觀察時,至少上方部、下方部及前方部從第一安全氣囊斷開,使得汽車在發生碰撞時,可以有效的保護車內人員不會碰撞到車體,然而,該裝置只是保護車內裝置不會人員碰撞,實際情況下,在發生碰撞時,擋風玻璃會破碎,一些破碎的破裂很有可能會飛進轎車內部,而使得人員受到傷害。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用于汽車擋風玻璃的安全氣囊簾,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用于汽車擋風玻璃的安全氣囊簾,包括車頂、遮陽板、充氣裝置、充氣管道、收納室和氣囊,所述遮陽板設置在所述車頂的前端,所述遮陽板內部設有收納室,所述收納室中設有充氣裝置和通過充氣管道于充氣裝置相連的氣囊。
進一步,所述氣囊包括連通通道和尼龍布,所述連通通道在展開時為中空圓柱結構,所述尼龍布設置在所述連通通道的內圓上,且所述尼龍布為尼龍材料制成。
進一步,所述氣囊在展開時的尺寸與擋風玻璃相同。
進一步,所述氣囊在展開時位于汽車方向盤和擋風玻璃之間。
進一步,所述充氣裝置為軸流充氣裝置。
進一步,所述充氣管道為中空圓柱形的紡織物構成。
進一步,所述遮陽板的底部設有密封出口。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實用新型在發生碰撞時,安全氣囊會打開,完全覆蓋擋風玻璃,有效阻止破碎的擋風玻璃進入車內,使得人員的傷害降低。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在展開時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在折疊時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在安裝時的左視結構示意圖;
圖4為本實用新型在安裝時的仰視結構示意圖;
圖中:1,車頂、2,遮陽板、3,密封出口、4,充氣裝置、5,充氣管道、6,收納室、7,氣囊、8,連通通道、9,尼龍布。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诒緦嵱眯滦椭械膶嵤├?,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圖2、圖3和圖4,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用于汽車擋風玻璃的安全氣囊簾,包括車頂1、遮陽板2、充氣裝置4、充氣管道5、收納室6和氣囊7,所述遮陽板2設置在所述車頂1的前端,所述遮陽板2內部設有收納室6,所述收納室6中設有充氣裝置4和通過充氣管道5于充氣裝置4相連的氣囊7。
所述氣囊7包括連通通道8和尼龍布9,所述連通通道8在展開時為中空圓柱結構,所述尼龍布9設置在所述連通通道8的內圓上,且所述尼龍布9為尼龍材料制成;所述氣囊7在展開時的尺寸與擋風玻璃相同;所述氣囊7在展開時位于汽車方向盤和擋風玻璃之間;所述充氣管道5為中空圓柱形的紡織物構成;所述充氣裝置4為軸流充氣裝置;所述遮陽板2的底部設有密封出口3。
具體使用方式:本實用新型工作中,在發生碰撞時,充氣裝置4向氣囊7中的連通通道8充氣,氣囊7向下打開,在快速的充氣過程后,擴散到擋風玻璃四周,尼龍布9覆蓋擋風玻璃,阻止飛濺物進入車內。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實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實用新型。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實用新型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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