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手機有效
| 申請號: | 201620177369.4 | 申請日: | 2016-03-09 |
| 公開(公告)號: | CN205385512U | 公開(公告)日: | 2016-07-13 |
| 發明(設計)人: | 趙文波 | 申請(專利權)人: | 趙文波 |
| 主分類號: | H04M1/02 | 分類號: | H04M1/02;H04N5/225 |
| 代理公司: | 北京超凡志成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371 | 代理人: | 畢強 |
| 地址: | 062555 河北省滄州市任丘市*** | 國省代碼: | 河北;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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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手機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手機圖片或視頻拍攝技術領域,尤其是涉及一種手機。
背景技術
手機,作為通訊工具已在人們生活中得到普遍應用,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隨身攜帶手機出入任何場合。手機具有接打電話、拍攝照片或者視頻等功能。但是,在人們使用手機拍攝照片或者視頻時,需要將手機解鎖打開攝像功能才能完成,這種拍攝照片或者視頻的操作方式比較繁瑣,不方便使用。當人們遇到緊急情況,例如,女性在出租車上遇到不安全情形時,此時手機拍照的操作方式不能對人們起到幫助。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手機,以解決現有技術中存在的在緊急情況下手機不能對人們起到幫助的技術問題。
本實用新型提供的手機,包括:手機本體;手機本體上設置有控制鍵、攝像頭和單片機,控制鍵和攝像頭均與單片機電連接;控制鍵用于觸發攝像頭和單片機,以使攝像頭獲取的圖片信息和視頻信息通過單片機傳送至其他手機。
進一步地,控制鍵包括功能鍵和鎖定鍵;功能鍵和鎖定鍵均與單片機電連接;鎖定鍵用于打開或者關閉攝像頭,功能鍵用于控制攝像頭拍攝圖片或者視頻,并將圖片信息或者視頻信息通過單片機傳送至其他手機。
進一步地,攝像頭包括前置攝像頭和后置攝像頭;前置攝像頭與后置攝像頭分別設置在手機本體上,前置攝像頭與后置攝像頭均與單片機電連接;前置攝像頭用于獲取手機本體前方圖片或者視頻信息,后置攝像頭用于獲取手機本體后方圖片或者視頻信息。
進一步地,手機還包括提示燈;提示燈設置在手機本體的前面,提示燈與單片機電連接,用于提示攝像頭的工作狀態。
進一步地,手機還包括前置閃光燈;手機本體上,位于前置攝像頭的一側,設置有前置閃光燈,前置閃光燈與單片機電連接。
進一步地,功能鍵與鎖定鍵,沿手機本體延伸的方向,依次設置在手機本體的側面。
進一步地,手機還包括固定罩;前置攝像頭的一側與手機本體的前面平齊,另一側向手機本體后方凸出;固定罩為一端開口的中空殼體,其開口端設置在手機本體的后面,且罩設在前置攝像頭的凸出部分外。
進一步地,固定罩的材質為透明材質。
進一步地,固定罩與手機本體為一體式連接。
進一步地,手機本體前面設置有感光口,感光口處設置有光敏傳感器,光敏傳感器與單片機電連接。
本實用新型提供的手機,使用者按下控制鍵,控制觸發攝像頭和單片機,攝像頭獲取圖片或者視頻信息,并將該圖片或者視頻信息傳送至單片機,單片機接收到圖片信息或者視頻信息后,將圖片信息或者視頻信息通過服務器傳送至其他手機。
本實用新型提供的手機,使用者在使用者通過控制控制鍵即可實現手機拍攝圖片或者視頻,并將該圖片或者視頻傳送至其他手機的功能。當使用者遇到緊急情況時,使用者可通過按下控制鍵將現場的圖片或者視頻發送至其他手機,操作快捷,方便使用,可應用于使用者緊急情況下,對現場圖片或者視頻的拍攝。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具體實施方式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具體實施方式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是本實用新型的一些實施方式,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提供的手機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另一實施例提供的手機的結構示意圖。
附圖標記:
1-手機本體;2-鎖定鍵;3-功能鍵;
4-前置攝像頭;5-感光口;6-提示燈;
7-前置閃光燈;8-屏幕開關鍵;9-音量調節鍵;
10-后置攝像頭。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在本實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說明的是,術語“中心”、“上”、“下”、“左”、“右”、“豎直”、“水平”、“內”、“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實用新型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實用新型的限制。此外,術語“第一”、“第二”、“第三”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為指示或暗示相對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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