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帶投影功能的手機有效
| 申請號: | 201620096794.0 | 申請日: | 2016-01-29 |
| 公開(公告)號: | CN205336352U | 公開(公告)日: | 2016-06-22 |
| 發明(設計)人: | 羅湘運 | 申請(專利權)人: | 湖南大眾傳媒職業技術學院 |
| 主分類號: | H04M1/02 | 分類號: | H04M1/02;H04M1/11;H04N5/74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410100 *** | 國省代碼: | 湖南;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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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投影 功能 手機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帶投影功能的手機,屬于智能手機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手機,又名移動電話,是可以握在手上的移動電話機。早期因為個頭較大有大哥大的俗稱,目前已發展至4G時代。1973年4月,美國工程技術員“馬丁·庫帕”發明世界上第一部推向民用的手機,“馬丁·庫帕”從此也被稱為現代“手機之父”。直至現在,手機成為人們生活中非常重要的工具,并像瑞士軍刀一般功能多樣化。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智能手機越來越普及,現在基本上做到了人手一部手機,手機上存儲有大量學習資源,如照片、視頻等等,有的時候可以將其用于教學,但通過手機觀看,由于屏幕顯示面積的限制,無疑在閱讀和視頻的時候,無法顯示更多的信息,并且手機長時間的近距離的操作,對眼睛的傷害也比較大,可以預見的是,在同一時段手機的受眾也是極其有限的;而上傳到電腦上面或者通過無線的方式與投影儀互聯又稍顯復雜。
實用新型內容
為了克服現有技術的不足,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帶投影功能的手機,通過將手機與投影儀結合起來,使得傳統的手機的攝像頭具備投影功能,即將手機的攝像頭改進為兼具投影和攝像的功能,從而方便將手機上的圖片或者其他資料投影到墻上或者屏幕上。
本實用新型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帶投影功能的手機,包括手機本體,所述手機本體上設置有帶有鏡片的出鏡口,所述手機本體內設置有控制器、與控制器電連接的驅動機構以及由驅動機構帶動的攝像機構和投影機構,所述控制器和攝像機構電連接,所述投影機構和控制器電連接;所述攝像機構和投影機構的位置與所述出鏡口的位置相應,當所述驅動機構運動至第一位置時,所述攝像機構的中心點與出鏡口的鏡片中心點位于同一條直線上,當所述驅動機構運動至第二位置時,所述投影機構的中心點與出鏡口的鏡片中心點位于同一條直線上。
作為上述技術方案的改進,所述投影機構包括投影頭以及與投影頭配合的投影光源,當所述驅動機構運動至第二位置時,所述投影頭的中心點與出鏡口的鏡片中心點位于同一條直線上,所述投影光源與控制器電連接。
作為上述技術方案的改進,所述投影光源為可調節亮度的LED光源。
作為上述技術方案的改進,所述LED光源為矩形復合拋物面型聚光器。
作為上述技術方案的改進,所述驅動機構為驅動氣缸,所述攝像機構和投影機構設置在驅動氣缸的缸桿上。
作為上述技術方案的改進,所述驅動機構為驅動油缸,所述攝像機構和投影機構設置在驅動油缸的缸桿上。
作為上述技術方案的改進,所述驅動機構包括微型電機和連接件,所述連接件包括弧形轉盤及與弧形轉盤固定連接的輸入軸,所述輸入軸與微型電機的輸出軸連接,所述攝像機構和投影機構設置在弧形轉盤上。
作為上述技術方案的改進,所述手機本體上設置有固定所述手機本體的投影手機支架。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本實用新型的帶投影功能的手機,通過將手機與投影儀技術結合起來,使得傳統的手機的攝像頭具備投影功能,即將手機的攝像頭改進為兼具投影和攝像的功能,從而方便將手機上的圖片或者其他資料投影到墻上或者屏幕上,且不像其它設備一樣,其只擁有一個出鏡口,在分別使用不同功能時,出鏡口的鏡片的中心點始終能與攝像機構或投影機構的中心點處于同一條直線上,減少不必要的干擾。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一步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帶投影功能的手機具體實施方式的框架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帶投影功能的手機具體實施方式的位置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的帶投影功能的手機的投影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請參閱附圖1至圖3。須知,本說明書所附圖式所繪示的結構、比例、大小等,均僅用以配合說明書所揭示的內容,以供熟悉此技術的人士了解與閱讀,并非用以限定本發明可實施的限定條件,故不具技術上的實質意義,任何結構的修飾、比例關系的改變或大小的調整,在不影響本發明所能產生的功效及所能達成的目的下,均應仍落在本發明所揭示的技術內容得能涵蓋的范圍內。同時,本說明書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間”及其他用語,亦僅為便于敘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發明可實施的范圍,其相對關系的改變或調整,在無實質變更技術內容下,當亦視為本發明可實施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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