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一種電梯門刀限制裝置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1611238122.X | 申請日: | 2016-12-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6629356A | 公開(公告)日: | 2017-05-10 |
| 發(fā)明(設計)人: | 李飆 | 申請(專利權)人: | 戈爾電梯(天津)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6B13/16 | 分類號: | B66B13/16;B66B5/00 |
| 代理公司: | 天津市杰盈專利代理有限公司12207 | 代理人: | 李鳳林 |
| 地址: | 300000 天津*** | 國省代碼: | 天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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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電梯 限制 裝置 | ||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屬于電梯領域,涉及一種電梯門刀限制裝置。
背景技術
電梯開關門聯(lián)動裝置,具體地說是開門機的一部分,當電梯處于運行時,可以有效防止開門裝置誤動作而造成電梯故障。當前電梯事故中,半數(shù)以上是因門系統(tǒng)故障引起的,其中又有相當部分由于開門裝置的誤動作引起。開門裝置主要有固定式開門刀和活動式門刀兩種,根據(jù)最新標準GB7588第1號修改單要求,無論是固定式開門刀還和活動式門刀都需要帶動轎門鎖鉤一起運動,如果門刀發(fā)生誤動作(例如在運行過程,由于電梯振動引起門刀抖動,造成鎖鉤脫鉤)會引起電梯停梯、電梯困人、甚至轎門開門裝置與廳門滾輪垂直碰撞等事故。
發(fā)明內容
本發(fā)明所要解決的問題在于,在不影響電梯開門裝置工作同時,利用一套限制裝置來實現(xiàn)防止門刀和鎖鉤在電梯運動過程中發(fā)生抖動、擺動等誤動作;當電梯運行時,即使由于安裝工藝等原因,電梯運動振動較大,利用門刀限制裝置的限制功能,也能避免門刀、鎖鉤因抖動而出現(xiàn)事故,大大提高安全可靠性。
本發(fā)明解決其技術問題是采取以下技術方案實現(xiàn)的:
一種電梯門刀限制裝置,包括基座、螺柱、彈簧和門刀支架,所述的基座為槽鋼結構,基座兩側各設有兩個通孔并在通孔中設有軸套,相對的兩個軸套間各設有一根螺柱,螺柱螺柱外套有彈簧;螺柱的兩端設有六角螺母緊固,其中一端上與門刀支架相連,門刀支架包括均為槽鋼結構的內支架和外支架,內支架寬度小于外支架,兩者一側的側壁相貼合并與螺柱通過六角螺母相連緊固,兩者另一側的兩個側壁之間與門刀相抵。
本發(fā)明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具有顯著的優(yōu)點和有益效果:利用一套門刀限制裝置來實現(xiàn)限制門刀鎖勾動作,符合新的標準要求,既不影響開門動作,且結構簡單且實用,重量輕,節(jié)約資源;利用門刀限制裝置的限制功能,當電梯運行時,即使因意安裝工藝等原因,電梯運動振動較大,也可避免門刀、鎖鉤因抖動而出現(xiàn)事故,安全可靠性大大提高。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的立體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fā)明的包含門刀的前視圖;
圖3是本發(fā)明與整個門刀系統(tǒng)的位置示意圖;
其中1、基座,2、軸套,3、螺柱,4、彈簧,5、外支架,6、內支架,7、螺母,8、門刀,9、滾動軸承。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具體實施例,對本發(fā)明作進一步詳細的闡述,但本發(fā)明的實施方式并不局限于實施例表示的范圍。這些實施例僅用于說明本發(fā)明,而非用于限制本發(fā)明的范圍。此外,在閱讀本發(fā)明的內容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對本發(fā)明作各種修改,這些等價變化同 樣落于本發(fā)明所附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范圍。
如圖1、2所示,一種電梯門刀限制裝置,包括基座1、螺柱3、彈簧4和門刀支架,所述的基座1為槽鋼結構,基座兩側各設有兩個通孔并在通孔中設有軸套2,相對的兩個軸套間各設有一根螺柱3,螺柱螺柱外套有彈簧4;螺柱的兩端設有六角螺母7緊固,其中一端上與門刀支架相連,門刀支架包括均為槽鋼結構的內支架5和外支架6,內支架5寬度小于外支架6,兩者一側的側壁相貼合并與螺柱通過六角螺母相連緊固,兩者另一側的兩個側壁之間與門刀8相抵。所述的門刀8底壁設有兩個滾動軸承9,滾動軸承卡入在內支架5和外支架6兩者的一側的側壁之間。
如圖3所示,本限制裝置通過四個M4螺栓組安裝在門掛板上,同時門刀支架限制左門刀8的兩個滾動軸承9。當門刀正常工作時,無輪門刀往左轉動抬鉤還是往右轉動抬鉤均需提供一個克服限制裝置的力,鎖鉤才能脫鉤。
當電梯運行時,轎門鎖鉤處于鎖止狀態(tài),電梯運行振動使門刀產(chǎn)生擺動力不足以克服限制裝置的初始力,因此門刀不會晃動。
以上對本發(fā)明的一個實施例進行了詳細說明,但所述內容僅為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不能被認為用于限定本發(fā)明的實施范圍。凡依本發(fā)明申請范圍所作的均等變化與改進等,均應仍歸屬于本發(fā)明的專利涵蓋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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