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制備具有皮?芯結構的內側門把手的樹脂組合物、使用其制備內側門把手的方法、及其制品在審
| 申請號: | 201611159682.6 | 申請日: | 2016-12-1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778753A | 公開(公告)日: | 2018-03-09 |
| 發明(設計)人: | 徐載植;尹晟豪;鄭雨哲;李定茂;黃喆煥;樸禹泳;沈東喆 | 申請(專利權)人: | 現代自動車株式會社;起亞自動車株式會社;株式會社LG化學 |
| 主分類號: | C08L55/02 | 分類號: | C08L55/02;C08L69/00;C08K7/14;B29C45/16;B29L31/46 |
| 代理公司: | 北京戈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314 | 代理人: | 程偉,周玉梅 |
| 地址: | 韓國***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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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制備 具有 結構 內側 門把手 樹脂 組合 使用 方法 及其 制品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用于制備具有皮-芯結構的內側門把手的樹脂組合物、使用其所制備的內側門把手以及用于制備內側門把手的方法,所述皮-芯結構通過使用共注射而制得。更特別地,本發明涉及具有封閉的皮-芯結構的內側門把手,所述封閉的皮-芯結構通過在時間差下共注射由不同材料制成的皮部分和芯部分而制得,并因此具有優良的機械性能和鍍覆(plating)性能。
背景技術
車輛的內側門把手通常由一般注射方法制備,即將熔化的塑料注入模具中,然后將熔化的塑料冷卻并擠出(參見圖1A)。通過注射成型所制備的內側門把手再通過化學鍍或電鍍而成為最終的成品。
但是,在公開于相關技術中的一般注射方法中,可由僅是單一的材料或者由ABS和PC的混合樹脂來進行注射成型。ABS因其優良的鍍覆性能而被廣泛使用,但就機械性能而言,與其它的工程塑料相比其更易受到損傷。為了在維持鍍覆性能的同時對機械性能進行補償,可使用采用兩個模具的雙射注射方法。在該方法中,在第一模具中進行初次注射,然后通過使模具反轉來進行二次注射,以便使用具有所需性能的不同材料(參見圖1B)。但是,在雙射注射的情況中,需要專用模具和注射設備。該注射能夠僅應用于具有化學結合力的不同材料。該方法的另一缺點是不可能提供具有完全封閉式結構的門把手。換言之,通過使用兩個模具,因為存在面向模具的表面,所以難以實現封閉式結構。
因此,需要用于制備具有封閉式結構、合意的外觀和合意的機械性能的內側門把手的組合物和方法。
公開于本發明背景部分的信息僅僅旨在增加對本發明的總體背景的理解,而不應當被視為承認或以任何形式暗示該信息構成已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所公知的現有技術。
發明內容
本發明的各個方面旨在提供用于制備內側門把手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使用共注射而不是使用一般注射方法或雙射注射方法來進行注射。在本文還提供特定材料的皮部分和芯部分的組合物,其改進密封且完全封閉式的內側門把手的機械性能和鍍覆性能。這樣的門把手能夠通過應用在本文所公開的樹脂組合物和方法而經濟地制得。本發明提供改進的鍍覆性能并克服在使用現有技術中所描述的一般注射方法和雙射注射方法時會出現的鍍層剝離問題。
因此,本發明的實施方案提供用于制備具有皮-芯結構的內側門把手的樹脂組合物,其具有改進的機械性能和優良的鍍覆性能。
本發明的另一實施方案提供用于制備具有封閉式皮-芯結構的內側門把手的方法,所述封閉式皮-芯結構具有充分的可模塑性并通過使用所述組合物來共注射而制得。
本發明的另一實施方案提供具有封閉式皮-芯結構的內側門把手,其由所述制備方法制得。
在一方面,本發明提供用于制備具有皮-芯結構的內側門把手的樹脂組合物,在所述皮-芯結構中,皮部分由包含以下成分的組合物制成:僅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樹脂,或者約50wt%至60wt%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樹脂和約40wt%至50wt%的聚碳酸酯(PC)樹脂的混合物;芯部分由包含以下成分的組合物制成:含ABS樹脂和PC樹脂的約60wt%至90wt%的芯部分樹脂,以及用于增強剛度的約10wt%至40wt%的玻璃纖維。
在另一方面,本發明提供用于制備具有皮-芯結構的內側門把手的方法,所述皮-芯結構通過在時間差下共注射使用以上組合物的皮部分組合物和芯部分組合物而制得。
在又一方面,本發明提供具有封閉式皮-芯結構的內側門把手,所述封閉式皮-芯結構通過共注射在本文所描述的組合物而制得。
根據本發明,用于內側門把手的組合物具有改進的機械性能和優良的鍍覆性能及可模塑性。因此通過使用該組合物所制備的內側門把手具有優良的適用性和品質。此外,在根據本發明的制備方法中,內側門把手具有由不同材料制成的皮-芯結構,所述皮-芯結構被密封以具有完全封閉的結構,從而來確保高品質。
本發明的其它方面和示例性實施方案在下文中進行討論。
應當理解,在本文所使用的術語“車輛”或“車輛的”或其它類似術語一般包括機動車輛,例如包括運動型多用途車輛(SUV)、大客車、卡車、各種商用車輛的乘用車輛,包括各種舟艇、船舶的船只,航空器等等,并且包括混合動力車輛、電動車輛、插入式混合動力電動車輛、氫動力車輛以及其它替代性燃料車輛(例如源于非石油的能源的燃料)。正如在本文所指代的那樣,混合動力車輛是具有兩個或更多個動力源的車輛,例如具有汽油動力和電動力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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