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托鏈式編籠機在審
| 申請號: | 201611159310.3 | 申請日: | 2016-12-1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6734772A | 公開(公告)日: | 2017-05-31 |
| 發明(設計)人: | 徐世大 | 申請(專利權)人: | 大連大金馬基礎建設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21F31/00 | 分類號: | B21F31/00 |
| 代理公司: | 大連科技專利代理有限責任公司21119 | 代理人: | 龍鋒 |
| 地址: | 116100 遼寧*** | 國省代碼: | 遼寧;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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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鏈式 編籠機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建筑用板樁鋼筋籠領域,具體地說,是涉及一種托鏈式編籠機。
背景技術
預應力混凝土板樁自登入建筑市場以來,該產品具有極高的經濟效益和技術性能。在板樁生產過程中需預埋的鋼筋籠及網片等,現有技術中,鋼筋籠的綁扎、彎箍以及焊接等操作都是有人工動手完成。
人工完成上述操作主要存在著以下幾點不足:
1)勞動力需求大,勞動強度高,效率低,一般情況下人工操作時每三條生產線需要15名工人才能滿足生產線的正常生產需求;
2)手動彎箍操作經常會發生工人手指擠壓傷的工傷事故,安全系數低;
3)人工手動綁扎編制的鋼筋籠質量不佳,焊接速度慢,骨架松散。
發明內容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編織鋼筋籠力道穩定均勻的托鏈式編籠機。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托鏈式編籠機,包括:鋼筋籠旋轉機構、升降門架、鋼筋托盤、鋼筋驅動機構、移動小車、移動小車驅動機構、中心升降機、托鏈、門架小車行走機構和門架驅動小車;
所述鋼筋籠旋轉機構的兩端各設有一個升降門架,升降門架旁側設有中心升降機,中心升降機通過吊繩與所述鋼筋籠旋轉機構相連接;
所述鋼筋籠旋轉機構、托鏈和門架小車行走機構均設置在所述門架驅動小車上,所述托鏈位于所述鋼筋籠旋轉機構中間位置的底部,所述托鏈與所述鋼筋籠旋轉機構相配合,;
所述鋼筋托盤為旋轉式的,鋼筋纏繞在所述鋼筋托盤上,鋼筋通過鋼筋驅動結構與所述鋼筋籠旋轉機構相連接,在所述鋼筋驅動機構與鋼筋籠旋轉機構之間設置了鋼筋壓緊輪;
所述鋼筋托盤位于所述移動小車上,移動小車驅動機構與所述移動小車(5)相連接。
優選地,還包括軌道,所述移動小車位于軌道上滑動。
優選地,還包括滑道,所述門架驅動小車位于所述滑道上滑動。
優選地,所述鋼筋托盤設有底部承托部件和鋼筋纏繞部件,底部承托部件位于所述移動小車上,所述鋼筋纏繞部件位于底部承托部件上方,沿豎直方向旋轉,該鋼筋纏繞部件具有多個環形設置的支撐桿。
優選地,在所述移動小車上設有鋼筋導向輪和鋼筋輸送輪,所述移動導線輪改變鋼筋托盤上鋼筋的方向,鋼筋導向輪、鋼筋輸送輪和鋼筋驅動機構并列設置。
優選地,所述鋼筋驅動機構為電機。
優選地,所述托鏈為三組。
優選地,所述升降門架上設有兩個定滑輪,用于改變吊繩的方向,其中一個位于升降門架頂角處,另一個位于所述鋼筋籠旋轉機構正上方。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所述的托鏈式編籠機,達到了如下效果:
本申請的托鏈式編籠機完成了鋼筋籠的自動化編織焊接,極大的節省了人工勞動力,提高生產效率,降低了工傷事故發生率,同時,通過鋼筋籠旋轉機構和托鏈之間巧妙的配合,力道更加穩定和均勻,編織和焊接操作機械化完成,生產的鋼筋籠結構標準、焊接部位強度高、誤差小、骨架牢固,能更好的滿足預制板樁的生產需求。
附圖說明
此處所說明的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明的進一步理解,構成本發明的一部分,本發明的示意性實施例及其說明用于解釋本發明,并不構成對本發明的不當限定。在附圖中:
圖1為托鏈式編籠機的結構示意圖;
其中:1-鋼筋籠旋轉機構;2-升降門架;3-鋼筋托盤;4-鋼筋驅動結構;5-移動小車;6-移動小車驅動機構;7-鋼筋壓緊輪;8-鋼筋導向輪;9-鋼筋輸送輪;10-鋼筋;11-鋼筋籠;12-軌道;13-中心升降機;14-托鏈;15-門架小車行走機構;16-門架驅動小車;17-滑道;31-底部承托部件;32-鋼筋纏繞部件;33-支撐桿。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在說明書及權利要求當中使用了某些詞匯來指稱特定組件。本領域技術人員應可理解,硬件制造商可能會用不同名詞來稱呼同一個組件。本說明書及權利要求并不以名稱的差異來作為區分組件的方式,而是以組件在功能上的差異來作為區分的準則。如在通篇說明書及權利要求當中所提及的“包含”為一開放式用語,故應解釋成“包含但不限定于”。“大致”是指在可接收的誤差范圍內,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在一定誤差范圍內解決所述技術問題,基本達到所述技術效果。說明書后續描述為實施本發明的較佳實施方式,然所述描述乃以說明本發明的一般原則為目的,并非用以限定本發明的范圍。本發明的保護范圍當視所附權利要求所界定者為準。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發明作進一步詳細說明,但不作為對本發明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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