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個人車輛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1610957649.1 | 申請日: | 2016-10-2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685815A | 公開(公告)日: | 2018-02-13 |
| 發(fā)明(設計)人: | 馬克·丘班;尼古拉斯·弗拉尼托;小埃文·威廉姆斯 | 申請(專利權)人: | 瑞迪克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2K3/00 | 分類號: | B62K3/00;B62J27/00;B62J99/00 |
| 代理公司: | 中原信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11219 | 代理人: | 沈同全,車文 |
| 地址: | 美國得***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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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個人 車輛 | ||
1.一種雙輪電動車輛,所述車輛包括:
第一車輪和第二車輪,所述第一車輪和所述第二車輪限定共同的縱向旋轉軸線;
剛性平臺,所述剛性平臺在所述第一車輪和所述第二車輪之間,所述剛性平臺包括單體的上平板,所述上平板限定左腳部分和右腳部分;和
攜帶把手,所述攜帶把手越過所述剛性平臺的中心。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其中,所述攜帶把手包括穿過所述剛性平臺限定的開口。
3.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車輛,其中,中央矢狀參考平面將所述剛性平板劃分為左半部和右半部,并且所述中央矢狀參考平面貫穿所述開口。
4.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車輛,其中,所述縱向旋轉軸線貫穿所述開口。
5.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車輛,其中,所述攜帶把手包括左部分和右部分,并且所述左部分和所述右部分相對于彼此處于固定關系。
6.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車輛,其中,所述攜帶把手至少部分地由從下平板向上延伸的凸形表面限定。
7.根據(jù)權利要求6所述的車輛,其中,所述凸形表面與所述下平板一體地形成為單體部件。
8.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車輛,其中,所述開口具有在垂直于所述縱向旋轉軸線的方向上橫跨所述開口測量的寬度(W開口),并且所述剛性平臺具有在所述剛性平臺的前邊緣和后邊緣之間的寬度(W平臺),并且其中,0.1×(W平臺)<(W開口)<0.75×(W平臺)。
9.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車輛,其中,所述攜帶把手包括第一抓持部和第二抓持部,所述第一抓持部和第二抓持部在所述開口的相對側上且與所述縱向旋轉軸線間隔開,使得所述縱向旋轉軸線不貫穿所述第一抓持部和所述第二抓持部。
10.根據(jù)權利要求3所述的車輛,其中,所述攜帶把手不具有移動部件。
11.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其中,所述上平板包括在相對端部處的向上彎曲的端部區(qū)域。
12.根據(jù)權利要求11所述的車輛,其中,所述上平板具有暴露的上表面,并且所述上表面至少部分地處在所述縱向旋轉軸線下方。
13.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所述車輛包括第一馬達和第二馬達,所述第一馬達構造為將轉矩輸送到所述第一車輪,所述第二馬達構造為將轉矩輸送到所述第二車輪,所述第一馬達和所述第二馬達包括與所述縱向旋轉軸線同軸的第一馬達軸和第二馬達軸。
14.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所述車輛包括第一護板和第二護板,所述第一護板和第二護板至少部分地圍繞所述第一車輪和第二車輪。
15.根據(jù)權利要求14所述的車輛,其中,所述護板通過摩擦接合以能夠移除的方式組裝到所述剛性平臺,并且所述護板構造為在作用于所述第一護板或所述第二護板的碰撞力超過預定閾值時分開。
16.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所述車輛包括控制系統(tǒng)和傳感器,所述控制系統(tǒng)構造為基于從所述剛性平臺上的傳感器接收到的傳感器信號將控制信號輸送到電動馬達,其中,所述傳感器包括應變計。
17.根據(jù)權利要求16所述的車輛,其中,所述應變計被將所述剛性平臺劃分為左半部和右半部的中央矢狀參考平面貫穿。
18.根據(jù)權利要求16所述的車輛,其中,所述控制器構造為生成用于驅動電動馬達的控制信號,所述控制信號與所述剛性平臺支撐的重量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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