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緊湊型折疊嬰兒手推車在審
| 申請號: | 201610576452.3 | 申請日: | 2016-07-2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6627712A | 公開(公告)日: | 2017-05-10 |
| 發明(設計)人: | J·D·普霍爾 | 申請(專利權)人: | 貝貝漫步有限責任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2B7/06 | 分類號: | B62B7/06 |
| 代理公司: | 北京律盟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11287 | 代理人: | 張世俊 |
| 地址: | 美國弗***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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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緊湊型 折疊 嬰兒 手推車 | ||
1.一種手推車,其包括:
把手框架,其包括:
上部把手框架;
下部把手框架;以及
把手框架折疊機構,其將所述上部把手框架可旋轉地連接到所述下部把手框架;
前輪框架;
后輪框架;
框架折疊機構,其可旋轉地連接所述把手框架、所述前輪框架和所述后輪框架;以及
可調整的腹部擋條,其耦合到所述手推車,其中所述可調整的腹部擋條經配置以從第一長度調整成大于所述第一長度的第二長度。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推車,其中所述把手框架折疊機構經配置以將所述上部把手框架和所述下部把手框架從使用中的延伸位置調整成折疊的儲存位置。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手推車,其中在所述折疊的儲存位置中,所述上部把手框架安置在所述下部把手框架旁邊,并且所述上部把手框架的縱向軸線基本上平行于所述下部把手框架的縱向軸線。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推車,其中所述下部把手框架和所述上部把手框架具有基本上相等的長度。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推車,其中,所述前輪框架和所述后輪框架具有與所述下部把手框架的所述長度和所述上部把手框架的所述長度基本上相等的長度。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推車,其中所述下部把手框架、所述上部把手框架、所述前輪框架和所述后輪框架中的每一個的長度在所述下部把手框架、所述上部把手框架、所述前輪框架和所述后輪框架的所述長度的平均值的25%以內。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推車,其中所述下部把手框架、所述上部把手框架、所述前輪框架和所述后輪框架中的每一個的長度在所述下部把手框架、所述上部把手框架、所述前輪框架和所述后輪框架的所述長度的平均值的10%以內。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推車,其進一步包括:
握把部分,其沿著所述上部把手框架的末端安置;
把手折疊機構閂扣,其至少部分地與所述握把部分一起安置,并且可操作地耦合到所述把手框架折疊機構,其中所述把手框架折疊機構閂扣經配置以從鎖定配置釋放所述把手框架折疊機構。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推車,其進一步包括框架鎖扣,所述框架鎖扣可操作地耦合到所述框架折疊機構,其中所述框架鎖扣經配置以從第一位置移動到第二位置,其中在所述第二位置中,所述框架鎖扣從鎖定配置釋放所述框架折疊機構。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推車,其中所述腹部擋條包括第一側面部件和第二側面部件,其中所述第一側面部件和第二側面部件中的每一個可從所述第一長度調整成所述第二長度。
11.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推車,其中所述腹部擋條耦合到所述框架折疊機構的至少一部分。
1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推車,其中所述腹部擋條包括一或多個伸縮部件,所述伸縮部件經配置以將所述腹部擋條從所述第一長度調整成所述第二長度。
1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推車,其中所述腹部擋條包括:
正面部件,其包括第一末端和遠側的第二末端;
第一側面部件,其耦合到所述第一末端并且可拆卸地耦合到第一框架折疊機構,所述第一側面部件包括至少第一和第二互斥點,用于將所述第一側面部件耦合到所述第一框架折疊機構,并且將所述第一側面部件從所述第一長度調整成所述第二長度;以及
第二側面部件,其耦合到所述遠側的第二末端并且可拆卸地耦合到第二框架折疊機構,所述第二側面部件包括至少第三和第四互斥點,用于將所述第二側面部件耦合到所述第二框架折疊機構,并且將所述第二側面部件從所述第一長度調整成所述第二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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