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用污水養殖微藻的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610238104.5 | 申請日: | 2016-04-1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5754862A | 公開(公告)日: | 2016-07-13 |
| 發明(設計)人: | 張凱;蔡忠貞;程小雪;耿金峰 | 申請(專利權)人: | 新奧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C12N1/12 | 分類號: | C12N1/12;C02F3/32;C12R1/89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中博世達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11274 | 代理人: | 申健 |
| 地址: | 065001 河北省廊坊市經濟*** | 國省代碼: | 河北;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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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污水 養殖 方法 | ||
1.一種用污水養殖微藻的方法,所述污水中含有固形物,其特征在于,包括:
步驟1)將第一藻種與所述污水混合,對所述污水中的固形物進行吸附處理以獲得凈化處理后的污水,其中,所述第一藻種為絲狀藻;
步驟2)用所述凈化處理后的污水對第二藻種進行養殖。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藻種的長度大于等于5mm,所述第一藻種在所述污水中的濃度為0.2-3g/L。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步驟1)中的吸附處理是在攪拌下進行的。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攪拌為通氣攪拌,所述通氣攪拌的通氣量為0.1-1vvm。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通氣攪拌所采用的氣體為空氣與二氧化碳的混合氣。
6.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步驟1)中所述污水的光照強度小于等于100μmol/m2·s。
7.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步驟1)中所述污水的溫度為15-35℃。
8.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步驟1)還包括:取樣檢測去除所述第一藻種后的液體在750nm的吸光度,若所述去除所述第一藻種后的液體的吸光度大于0.05,則采收所述污水中的團狀藻體,并繼續進行吸附處理;若所述去除所述第一藻種后的液體的吸光度小于等于0.05,則采收所有第一藻種獲得凈化后的污水。
9.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步驟1)還包括:取樣檢測所述污水中團狀藻體與所述第一藻種總量的濃度比,若濃度比大于80%,則采收所述污水中的團狀藻體,并繼續進行吸附處理;對比前后兩次取樣檢測結果,若所述濃度比不變,則采收所有第一藻種獲得凈化后的污水。
10.根據權利要求8或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步驟1)中采收所述污水中的團狀藻體之后還包括:補加長度大于等于5mm的第一藻種,使得所述第一藻種在所述污水中的濃度保持在0.2-3g/L。
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補加長度大于等于5mm的第一藻種之前還包括:去除所述污水中長度小于5mm的第一藻種。
1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步驟1)之前還包括:
對所述污水的固形物濃度進行檢測;若所述污水的固形物濃度大于等于第一預設值,則對所述污水進行稀釋,使得所述污水的固形物濃度小于所述第一預設值;
或/和,對所述污水中的重金屬和色素的濃度進行檢測,若所述污水中重金屬和色素的濃度大于等于所述第一藻種的最高耐受濃度,則對所述污水進行稀釋,使得所述污水中重金屬和色素的濃度小于所述第一藻種的最高耐受濃度;
或/和,對所述污水進行粗濾,使得所述污水的固形物的粒徑小于等于第二預設值;
或/和,對所述污水的pH值進行檢測,若所述污水的pH值在第一預設范圍外,則調節所述污水的pH值,使得所述污水的pH值在所述第一預設范圍內,所述第一預設范圍是指理論上適合所述第一藻種生長的pH值范圍;
或/和,對所述污水的溫度進行檢測,若所述污水的溫度在第二預設范圍外,則調節所述污水的溫度,使得所述污水的溫度在所述第二預設范圍內,所述第二預設范圍是指理論上適合所述第一藻種生長的溫度范圍。
1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步驟2)之前還包括:
對所述凈化處理后的污水的pH值進行檢測,若所述凈化處理后的污水的pH值在第三預設范圍外,則調節所述凈化處理后的污水的pH值,使得所述凈化處理后的污水的pH值保持在所述第三預設范圍內,所述第三預設范圍是指理論上適合所述第二藻種生長的pH值范圍;
或/和,對所述凈化處理后的污水的溫度進行檢測,若所述凈化處理后的污水的溫度在第四預設范圍外,則調節所述凈化處理后的污水的溫度,使得所述凈化處理后的污水的溫度在所述第四預設范圍內,所述第四預設范圍是指理論上適合所述第二藻種生長的溫度范圍;
或/和,對所述凈化處理后的污水中的營養元素的濃度進行檢測,若所述凈化處理后的污水中營養元素的濃度在第五預設范圍外,則對所述凈化處理后的污水中營養元素的濃度進行調節,使得所述凈化處理后的污水的營養元素的濃度保持在第五預設范圍內,所述第五預設范圍是指理論上適合所述第二藻種生長的營養元素的濃度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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