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構建電子證據的方法和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1610118469.4 | 申請日: | 2016-03-0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5790954B | 公開(公告)日: | 2019-04-09 |
| 發明(設計)人: | 蔣海;李軍;王璟;趙正涌;胡楠;喬肖瑞 | 申請(專利權)人: | 布比(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L9/32 | 分類號: | H04L9/3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工信聯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66 | 代理人: | 郭一斐 |
| 地址: | 100094 北京市海***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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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構建 電子 證據 方法 系統 | ||
本發明涉及一種電子證據的構建方法,具體包括如下步驟:對申請人的電子數據生成唯一的、定長的數字摘要,并構造電子證據區塊鏈系統的默克爾樹;構造帶有時間戳的電子證據區塊鏈系統;電子證據區塊鏈系統為區塊設立索引號,并將該索引號、生成的數字摘要和時間戳一起返回給申請人。本發明可使參與各方共同建造、共同維護、共同監督,從而滿足各方的知情權、監督權,達到降低電子證據的鑒定成本,提高鑒定效率,增強電子證據的客觀性與可信度。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互聯網上的電子證據構造方法及系統,特別涉及一種基于區塊鏈和時間戳的構建電子證據的方法和系統。
背景技術
電子數據中有一類是證明“電子數據的客觀存在性”,作為一種“客觀存在”,這類電子證據需要有效地證明“誰”、“什么時間”與“什么內容”的存在性。隨著人們使用互聯網和信息消費的迅猛發展,電子證據越來越多地被在庭審中或在民間作為被認可證據使用。當需要為某個電子數據做存在性證明時,例如證明某個音樂電子版的原創版權歸屬,某個專著電子版的原創版權歸屬等,人們要選擇可信的方式證明誰、在什么時間、做了什么內容或發生了什么行為。
現有技術中構建電子證據的方法和系統是由國家相關認證機構認證的單中心建造系統,沒有實現相關方的知情權與監管權,對于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軟件的聊天記錄等常作為電子證據,由電子郵件系統經營方、即時通訊服務經營方或司法鑒定機構等證明其存在的可行性,非偽造、無篡改等。因此,現有技術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因為電子郵件和聊天記錄本身也是電子數據,其載體同樣是是“電子化”介質(電子芯片、磁介質、光介質等等)的本質,使其在創建、存儲、傳輸等環節的安全問題都給其“客觀性”提出了挑戰。
現存方案的“單中心”在線服務方式容易導致:如果單一中心的網絡發生故障,則申請無法被服務;單一中心網絡的容量有限,許多申請無法被快速確認。
“單中心” 方案難以防范其(或其工作人員)“作惡”的風險,例如,當處于核心地位的時間戳服務機構或即時通訊服務機構因其利益需要任意篡改、偽造、刪除時間戳時或聊天記錄,其他處于從屬地位的機構個人是無法發現的,更不能提出有力證據。
這種系統是不透明的,政府的監管職責在其中也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即使有規定要求對“可信時間戳”要異地備份,但是因為其源自唯一的機構,其可信度也難免受到質疑。同樣因為其是不透明的,機構的CA(認證授權機構)證書可能過期或者被吊銷,而用戶和監管機構很難發現。電子郵件與即時通訊存在同樣的情況。
對每個電子數據都做可信時間戳處理是一種高成本和低效的方式。
發明內容
鑒于現有技術中的不足,提出了本發明,以便提供一種克服上述問題或至少部分地解決上述問題的一種電子證據構建方法及系統。
本發明提供一種電子證據的構建方法,具體包括如下步驟:
對申請人的電子數據生成唯一的、定長的數字摘要,并構造電子證據區塊鏈系統的默克爾樹;
構造帶有時間戳的電子證據區塊鏈系統;
電子證據區塊鏈系統為區塊設立索引號,并將該索引號、生成的數字摘要和時間戳一起返回給申請人。
進一步的,所述構造電子證據區塊鏈系統的默克爾樹的具體方法包括:
申請人向區塊鏈系統的接收端提交電子數據和非對稱加密算法的密鑰對中的公鑰;
接收端將電子數據發送給數字摘要生成器,數字摘要生成器對電子數據生成唯一的、定長的數字摘要,并將定長的數字摘要發送給區塊鏈構造器;
區塊鏈構造器構造一個包括數字摘要和公鑰的記錄,并將記錄傳遞給通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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