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治療皮膚粉刺的外用藥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1610097634.2 | 申請日: | 2016-02-2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095980A | 公開(公告)日: | 2017-08-29 |
| 發(fā)明(設計)人: | 張琰 | 申請(專利權)人: | 張琰 |
| 主分類號: | A61K36/8994 | 分類號: | A61K36/8994;A61P17/10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qū)*** | 國省代碼: | 山東;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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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治療 皮膚 粉刺 外用藥 | ||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屬于醫(yī)藥技術領域,涉及治療皮膚粉刺的外用藥。
背景技術
當進入青春期時,皮膚也發(fā)生變化。在青春前期會經(jīng)常出現(xiàn)粉刺,因為體內產(chǎn)生了過多的脂腺的緣故,這是正常現(xiàn)象。不同的皮膚可出現(xiàn)不同的粉刺類型:粟粒疹、油刺和囊腫性痤瘡。粉刺是毛囊皮脂腺單位的一種慢性炎癥性皮膚病,對青少年的心理和社交影響很大。
現(xiàn)有技術中,治療皮膚粉刺臨床上常常是口服抗生素,而且容易產(chǎn)生耐藥性,在臨床應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西藥副作用越來越多,目前尚未發(fā)現(xiàn)一種療效好、見效快的藥物。
發(fā)明內容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克服上述技術存在的缺陷,提供一種起效快、療程短、不反復、副作用小、標本兼治的治療皮膚粉刺的外用藥。
其具體技術方案為:
治療皮膚粉刺的外用藥,包括由下述重量份的原料藥:蒼術10-15份、黃柏10-15份、牡丹皮10-15份、金銀花10-15份、知母8-12份、黃連10-15份、生枇杷葉10-15份、杏仁15-20份、白花蛇草10-15份、當歸10-15份、薏苡仁10-15份、白芷10-15份、蘆薈5-7份、野菊花5-7份、桑白皮3-5份、山楂10-15份、梔子12-15份、牛膝10-15份、玄參5-8份。
優(yōu)選地,包括由下述重量份的原料藥:蒼術15份、黃柏15份、牡丹皮15份、金銀花 15份、知母12份、黃連15份、生枇杷葉15份、杏仁20份、白花蛇草15份、當歸15份、薏苡仁15份、白芷15份、蘆薈7份、野菊花7份、桑白皮5份、山楂15份、梔子15份、牛膝15份、玄參8份。
其中,蒼術有燥濕健脾的功效;黃柏性味歸經(jīng):苦、寒,歸腎、膀胱、大腸經(jīng),功效:清熱燥濕、瀉火解毒、退熱除蒸,用于治療瘡瘍腫痛,濕疹濕瘡;牡丹皮的功效為清熱、涼血、和血、消瘀;金銀花為清熱解毒的良藥具有解毒、消炎、殺毒、殺菌和止癢的作用;知母屬清熱下火藥;黃連有清熱燥濕,瀉火解毒之功效;生枇杷葉具有清肺胃熱、降氣化痰的功效與作用;杏仁有潤燥補肺滋養(yǎng)肌膚的作用;白花蛇草的功效為清熱解毒、活血;當歸功效為補血、活血;薏苡仁可以清熱排膿;白芷具有祛斑美容、解熱、鎮(zhèn)痛、抗炎等作用;蘆薈具有清熱,止癢,消炎等功效;野菊花味苦、辛,性平,歸肺、肝經(jīng),清熱解毒,疏風平肝,主治疔瘡;桑白皮味甘、性寒、主瀉肺熱;山楂具有擴張冠狀動脈、舒張血管的作用;梔子味苦,性寒;歸心、肝、肺、胃、三焦經(jīng),瀉火除煩;清熱利濕;涼血解毒,主治瘡瘍腫毒;牛膝用于治療癰腫惡瘡;玄參具有清熱解毒的功效。
本發(fā)明所述治療皮膚粉刺的外用藥的劑型是外用溶液劑、洗劑、搽劑、軟膏劑、硬膏劑、糊劑、貼劑中的任何一種。
一種本發(fā)明治療皮膚粉刺的外用藥的制備方法,按照本發(fā)明所述重量份稱取各個原料藥混合,粉碎成粉,加入適當輔料,按常規(guī)工藝制成外用溶液劑、洗劑、搽劑、軟膏劑、硬膏劑、糊劑、貼劑等外用制劑。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為:本發(fā)明的藥物組合物為純中藥,具有清熱利濕、活血散瘀、解毒消腫的功效,使用該配方用于皮膚粉刺的治療,肺熱得清、濕熱得解,起效快、療程短、不反復、副作用小、標本兼治。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具體實施例對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作進一步詳細地說明。
臨床實驗:
皮膚粉刺患者100例,年齡16歲-30歲,患者中男47例,女53例,表現(xiàn)為黑頭粉刺,炎癥皮疹,多位于面部,少數(shù)患者的粉刺位于背部,病程1周-3年。
服藥7天內,96例有效,癥狀明顯改善,皮損消退大于95%,3例還有輕度反應,皮損數(shù)減少為70%,1例無效,皮損數(shù)減少小于20%。由此可見,該配方治愈率顯著。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不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fā)明披露的技術范圍內,可顯而易見地得到的技術方案的簡單變化或等效替換均落入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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