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飛行器及其飛行方法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1610053378.7 | 申請日: | 2016-01-2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6585964A | 公開(公告)日: | 2017-04-26 |
| 發(fā)明(設計)人: | 杜興 | 申請(專利權)人: | 杜興 |
| 主分類號: | B64C27/08 | 分類號: | B64C27/08;B64C27/26;B64D27/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11105 | 代理人: | 陳金林 |
| 地址: | 100096 北京市海***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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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飛行器 及其 飛行 方法 | ||
1.一種飛行器,具有多個動力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多個動力裝置包括燃料動力裝置和電動動力裝置,所述燃料動力裝置由燃料引擎驅動,所述電動動力裝置包括由電動機驅動的電動旋翼;并且
所述燃料動力裝置的推進方向和所述電動旋翼的旋轉平面基本垂直。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飛行器還包括固定機翼,所述固定機翼與所述多個動力裝置的推進方向基本平行。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飛行器平飛時,由所述燃料動力裝置提供動力或者由所述燃料動力裝置和所述電動動力裝置同時提供動力。
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電動旋翼有多個,并且多個所述電動旋翼分布于所述固定機翼的兩側。
5.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固定機翼為多個,至少兩個固定機翼上安裝有所述燃料動力裝置,且其余固定機翼中的至少一個上或兩側安裝有所述電動旋翼。
6.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燃料動力裝置中的至少一個包括由所述燃料引擎驅動的機動旋翼。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燃料引擎中的至少一個還連接有發(fā)電機,所述發(fā)電機能夠為向所述電動機提供電力的電池充電和/或向所述電動機直接提供電力。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電動機由所述電池供電、所述發(fā)電機供電、或者由所述電池和所述發(fā)電機并網(wǎng)供電。
9.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發(fā)電機通過共軸線的動力軸直接連接對應的燃料引擎。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對應的燃料引擎還通過所述共軸線的動力軸直接連接機動旋翼。
11.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發(fā)電機由對應的燃料引擎通過離合器驅動。
12.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燃料引擎中的至少一個通過離合器驅動機動旋翼。
1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飛行器的平衡、飛行方向和/或飛行姿勢由所述電動旋翼控制,或者由所述電動旋翼和所述燃料動力裝置共同控制。
1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電動動力裝置的最大總推力不超過所述燃料動力裝置的最大總推力的50%。
15.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電動機由所述發(fā)電機直接供電,且所述發(fā)電機所消耗的功率不超過對應燃料引擎的輸出功率的50%。
1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飛行器的一側裝有起落架,使得所述飛行器可以在跑道上滑跑起降。
1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飛行器的至少一個旋翼是自動折疊式旋翼。
1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電動旋翼中的至少一個能夠改變旋轉方向。
1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燃料動力裝置中使用變距漿。
20.如權利要求1或8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燃料動力裝置中的至少一個包括由所述燃料引擎驅動的機動旋翼;
所述機動旋翼位于所述電動旋翼的后方;以及
所述機動旋翼中的至少一個與所述電動旋翼中的至少一個具有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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