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脫硫渣的再使用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580079204.1 | 申請日: | 2015-04-2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532224B | 公開(公告)日: | 2019-08-02 |
| 發明(設計)人: | 高橋浩一;上野智之;橫山英樹 | 申請(專利權)人: | 杰富意鋼鐵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C21C1/02 | 分類號: | C21C1/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27 | 代理人: | 苗堃;金世煜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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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收容容器 熔渣 脫硫渣 再使用 脫硫劑 脫硫 鐵水 石灰 相等 收容 時間比 用時 回收 | ||
1.一種脫硫渣的再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使用石灰系的新脫硫劑在鐵水收容容器中對鐵水進行脫硫處理,
將由所述脫硫處理產生的脫硫渣從鐵水收容容器排出并回收到多個熔渣收容容器中的任1個以上中,
從收容有所述脫硫渣的所述多個熔渣收容容器中選擇任1個以上作為再使用脫硫劑用,
將被選擇作為再使用脫硫劑用的所述熔渣收容容器中收容的所述脫硫渣在其后的鐵水的脫硫處理中作為再使用脫硫劑使用,
從所述多個熔渣收容容器中選擇任1個以上作為再使用脫硫劑用時,根據在所述多個熔渣收容容器各自中收容所述脫硫渣之后的經過時間、即與所述多個熔渣收容容器各自對應的保持時間,以及產生分別收容于所述多個熔渣收容容器中的所述脫硫渣的所述脫硫處理中的石灰使用量、即與所述多個熔渣收容容器各自對應的石灰使用量中的至少任一方,優先選擇所述保持時間比第1閾值Ta短或與其相等的熔渣收容容器和所述石灰使用量比第2閾值Xi多或與其相等的熔渣收容容器中的至少任一個所述熔渣收容容器作為再使用脫硫劑用。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脫硫渣的再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從所述多個熔渣收容容器中選擇任1個以上作為再使用脫硫劑用之前,將收容有所述脫硫渣的所述多個熔渣收容容器分為與基于所述第1閾值Ta的所述保持時間對應的分區和與基于所述第2閾值Xi的所述石灰使用量對應的分區中的至少任一方的多個分區,
從所述多個熔渣收容容器中選擇任1個以上作為再使用脫硫劑用時,選擇所述保持時間短的分區和所述石灰使用量多的分區中的至少任一方的分區的所述熔渣收容容器作為再使用脫硫劑用。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脫硫渣的再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區分所述多個熔渣收容容器時,根據所述第1閾值Ta來區分所述多個熔渣收容容器,
選擇所述熔渣收容容器作為再使用脫硫劑用時,僅選擇所述保持時間比所述第1閾值Ta短或與其相等的分區的所述熔渣收容容器作為再使用脫硫劑用。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脫硫渣的再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區分所述多個熔渣收容容器時,根據所述第2閾值Xi進一步區分所述多個熔渣收容容器,
選擇所述熔渣收容容器作為再使用脫硫劑用時,優先選擇所述石灰使用量多的分區的所述熔渣收容容器作為再使用脫硫劑用。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脫硫渣的再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區分所述多個熔渣收容容器時,根據比所述第1閾值Ta短的第3閾值Tj進一步區分所述多個熔渣收容容器,
選擇所述熔渣收容容器作為再使用脫硫劑用時,優先選擇所述保持時間短、所述石灰使用量多的分區的所述熔渣收容容器作為再使用脫硫劑用。
6.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脫硫渣的再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區分所述多個熔渣收容容器時,根據比所述第1閾值Ta短的第3閾值Tj進一步區分所述多個熔渣收容容器,
選擇所述熔渣收容容器作為再使用脫硫劑用時,優先選擇所述保持時間短的分區的所述熔渣收容容器作為再使用脫硫劑用。
7.根據權利要求5或6所述的脫硫渣的再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使所述第3閾值Tj為24小時~48小時。
8.根據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脫硫渣的再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使所述第1閾值Ta為48小時~72小時。
9.根據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脫硫渣的再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用所述脫硫處理中的石灰單耗評價所述石灰使用量,使所述第2閾值Xi為5kg/t~10k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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