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治療癌癥的激酶抑制劑前藥有效
| 申請號: | 201580075139.5 | 申請日: | 2015-12-0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427515B | 公開(公告)日: | 2021-11-16 |
| 發明(設計)人: | A·V·帕特森;J·B·斯梅勒;S·席爾瓦;C·P·吉斯;M·R·布爾;V·杰克森;T·皮爾斯;N·達瓦爾 | 申請(專利權)人: | 奧克蘭聯合服務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31/519 | 分類號: | A61K31/519;A61K31/4545;A61K31/724;A61P35/04;A61P35/02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黃登高 |
| 地址: | 新西蘭***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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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治療 癌癥 激酶 抑制劑 | ||
1.治療有效劑量的化合物[(E)-4-[[4-(3-溴-4-氯苯胺基)]吡啶并[3,4-d]嘧啶-6-基]氨基]-4-氧代丁-2-烯基]-二甲基-[(3-甲基-5-硝基咪唑-4-基)甲基]溴化銨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或溶劑合物在制備用于在需要所述治療的患者中治療癌癥的藥物組合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癥的特征在于EGFR蛋白的野生型活性。
2.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組合物包含約20 mg–約150 mg范圍內的化合物。
3.權利要求1或2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組合物為單一藥劑療法。
4.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組合物為靜脈內制劑。
5.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組合物用于以至少每天一次至每月一次的頻率施用。
6.權利要求1-5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組合物用于以約每三天一次的頻率施用。
7.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組合物用于施用約1周至約60周的一段時間。
8.權利要求1-7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組合物用于以約每三天一次施用,持續約24天。
9.權利要求1-8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組合物用于在約1小時至約6小時的輸液期內施用。
10.權利要求1-9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治療的癌癥選自非小細胞肺癌、食管癌、胰腺癌、直腸癌、頭或頸部鱗狀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膠質母細胞瘤、結腸癌、宮頸癌、膀胱癌、乳腺癌、胃腸間質癌(GIST)、卵巢癌、胃癌、子宮內膜癌、子宮癌和間皮瘤。
11.權利要求1-10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癌癥是復發的或難治的或者患者不適合標準化療。
12.權利要求1-11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組合物用于與選自以下的另一酪氨酸激酶抑制劑組合施用:埃羅替尼、dacomitinib、AZD9291、CO-1686、阿法替尼、吉非替尼、rociletinib、西妥昔單抗、埃克替尼、AZD-8931、拉帕替尼、dacomitinib、來那替尼、AP-26113、Poziotinib、ASP-8273、TAS-121、帕尼單抗、尼妥珠單抗、卡妥索單抗、duligotuzumab和patritumumab。
13.權利要求1-12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組合物用于與埃羅替尼組合施用。
14.權利要求1-12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組合物用于與西妥昔單抗組合施用。
15.權利要求1-14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所述患者對選自以下的酪氨酸激酶抑制劑劑量耐藥或不響應:埃羅替尼、dacomitinib、AZD9291、CO-1686、阿法替尼、吉非替尼、rociletinib、西妥昔單抗、埃克替尼、AZD-8931、拉帕替尼、dacomitinib、來那替尼、AP-26113、Poziotinib、ASP-8273、TAS-121、帕尼單抗、尼妥珠單抗、卡妥索單抗、duligotuzumab和patritumumab。
16.權利要求1-15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治療的癌癥是非小細胞肺癌。
17.權利要求1-15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治療的癌癥是頭和頸部或皮膚鱗狀細胞癌。
18.權利要求1-17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將患者用局部藥劑預防性治療,以降低或預防粘膜和/或皮膚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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