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具有吸水性能的鞋類物品、服裝物品和運動裝備物品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580058826.6 | 申請日: | 2015-08-2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148226B | 公開(公告)日: | 2020-05-22 |
| 發(fā)明(設計)人: | 卡萊布·W·戴爾;扎迦利·C·萊特;杰里米·D·沃克;邁倫·毛雷爾;丹尼斯·席勒;侯賽因·A·巴格達迪;李恩慶 | 申請(專利權)人: | 耐克創(chuàng)新有限合伙公司 |
| 主分類號: | A41D31/02 | 分類號: | A41D31/02;A43B1/04;A43B13/04;A43B13/12;A43B13/22;A43B23/02;A43C15/16 |
| 代理公司: | 北京安信方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62 | 代理人: | 張瑞;鄭霞 |
| 地址: | 美國俄***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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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具有 吸水 性能 鞋類 物品 服裝 運動 裝備 | ||
1.一種鞋類物品或運動裝備物品的部件,所述部件包括:
所述部件的第一表面,其構造成當所述部件存在于最終物品中時在外表面上是面向外部的;和
所述部件的第二表面,其與所述第一表面相對;
其中所述部件包括界定所述第一表面的至少一部分的材料,并且所述材料在構成上包含水凝膠,并且所述材料以用于形成非編織紡織品的至少一部分的細絲的形式存在;或以用于形成編織紡織品、針織紡織品或編結紡織品中的至少一部分的紗的形式存在;或以膜的形式存在;
其中所述材料具有按照當所述部件是鞋類物品的部件時利用鞋類取樣程序通過吸水能力測試表征的或當所述部件是運動裝備物品的部件時利用運動裝備取樣程序通過吸水能力測試表征的大于按重量計100%的1小時吸水能力;并且
其中所述材料具有濕潤狀態(tài)儲存模量和干燥狀態(tài)儲存模量,它們各自按照利用純材料取樣程序通過儲存模量測試表征的,并且其中所述材料的所述濕潤狀態(tài)儲存模量比所述材料的所述干燥狀態(tài)儲存模量低至少25MPa。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其中所述部件是鞋類物品的附著摩擦力元件。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部件,其中所述材料具有大于按重量計40%的24小時吸水能力,按照當所述部件是鞋類物品的部件時利用鞋類取樣程序、或當所述部件是運動裝備物品的部件時利用運動裝備取樣程序通過吸水能力測試表征的。
4.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部件,其中所述材料具有至少20g/(m2×min0.5)的吸水速率,按照當所述部件是鞋類物品的部件時利用鞋類取樣程序、或當所述部件是運動裝備物品的部件時利用運動裝備取樣程序通過吸水速率測試表征的。
5.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部件,其中所述材料具有至少20g/(m2×min0.5)的吸水速率,按照當所述部件是鞋類物品的部件時利用鞋類取樣程序、或當所述部件是運動裝備物品的部件時利用運動裝備取樣程序通過吸水速率測試表征的。
6.如權利要求1-2和5中任一項所述的部件,其中所述材料具有大于120%的1小時膨脹厚度增加,按照當所述部件是鞋類物品的部件時利用鞋類取樣程序、或當所述部件是運動裝備物品的部件時利用運動裝備取樣程序通過膨脹能力測試表征的。
7.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部件,其中所述材料具有大于120%的1小時膨脹厚度增加,按照當所述部件是鞋類物品的部件時利用鞋類取樣程序、或當所述部件是運動裝備物品的部件時利用運動裝備取樣程序通過膨脹能力測試表征的。
8.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部件,其中所述材料具有大于120%的1小時膨脹厚度增加,按照當所述部件是鞋類物品的部件時利用鞋類取樣程序、或當所述部件是運動裝備物品的部件時利用運動裝備取樣程序通過膨脹能力測試表征的。
9.如權利要求1-2、5以及7-8中任一項所述的部件,其中所述材料具有濕潤狀態(tài)玻璃化轉變溫度和干燥狀態(tài)玻璃化轉變溫度,它們各自按照利用純材料取樣法通過玻璃化轉變溫度測試表征的,并且其中所述濕潤狀態(tài)玻璃化轉變溫度比所述干燥狀態(tài)玻璃化轉變溫度小至少6℃。
10.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部件,其中所述材料具有濕潤狀態(tài)玻璃化轉變溫度和干燥狀態(tài)玻璃化轉變溫度,它們各自按照利用純材料取樣法通過玻璃化轉變溫度測試表征的,并且其中所述濕潤狀態(tài)玻璃化轉變溫度比所述干燥狀態(tài)玻璃化轉變溫度小至少6℃。
11.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部件,其中所述材料具有濕潤狀態(tài)玻璃化轉變溫度和干燥狀態(tài)玻璃化轉變溫度,它們各自按照利用純材料取樣法通過玻璃化轉變溫度測試表征的,并且其中所述濕潤狀態(tài)玻璃化轉變溫度比所述干燥狀態(tài)玻璃化轉變溫度小至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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