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通過引爆來銷毀危險物體的裝置以及用于制造這種裝置的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580057846.1 | 申請日: | 2015-09-0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208994B | 公開(公告)日: | 2019-07-09 |
| 發明(設計)人: | 杰拉爾·雷蒙 | 申請(專利權)人: | 空中客車賽峰發射器簡化股份公司 |
| 主分類號: | F42D5/04 | 分類號: | F42D5/04 |
| 代理公司: | 北京漢德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328 | 代理人: | 陳曦;錢鶯勤 |
| 地址: | 法國依西-*** | 國省代碼: | 法國;F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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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通過 引爆 銷毀 危險 物體 裝置 以及 用于 制造 這種 方法 | ||
1.一種用于通過引爆以銷毀待銷毀的危險物體(100、101、102)的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由沿著三個折痕(p1、p2、p3)、四個折痕(p1、p2、p3、p4)或更多折痕在其自身折疊的扁平坯料(10、10’)制成的一個包裝(1),以形成至少三個面和兩個半面(11、12、13、14a、14b)、四個面(11、12、13、14)、或四個面(11、12、13、14)和用于封閉包裝(1)的翻蓋(15),所述扁平坯料一經折疊形成的所述包裝(1)呈具有多邊形截面的管狀,包括放置在待折疊的所述面上的引爆物(20、21),所述扁平坯料的尺寸適于能夠在與引爆物(20、21)接觸的所述管狀包裝的中間容納一個或多個所述待銷毀的危險物體(100、101、102)。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通過引爆以銷毀待銷毀的危險物體的裝置,其中固定到所述面的支撐板(40、41、42)夾于所述引爆物(20、21)和所述面(11、12、13、14、14a、14b)之間,所述支撐板具有一個寬度,該寬度使所述面的部分不被所述支撐板覆蓋,從而使所述扁平坯料能夠折疊。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通過引爆以銷毀待銷毀的危險物體的裝置,其中所述支撐板(40、41、42)是柔性聚合物泡沫板。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通過引爆以銷毀待銷毀的危險物體的裝置,其中所述支撐板(40、41、42)具有適于所述引爆物的直徑和適于一個或多個所述待銷毀的危險物體的直徑的寬度,以便保持與所述待銷毀的危險物體接觸。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通過引爆以銷毀待銷毀的危險物體的裝置,其中所述扁平坯料(10’)是由具有預切折痕的聚合物泡沫制成的扁平泡沫坯料。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通過引爆以銷毀待銷毀的危險物體的裝置,其中所述扁平坯料(10’)是具有折疊線的扁平紙板坯料。
7.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通過引爆以銷毀待銷毀的危險物體的裝置,其中所述扁平坯料(10’)是具有折疊線的扁平紙板坯料。
8.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通過引爆以銷毀待銷毀的危險物體的裝置,其中所述扁平坯料(10’)是具有折疊線的扁平紙板坯料。
9.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通過引爆以銷毀待銷毀的危險物體的裝置,其中所述扁平坯料(10’)是具有折疊線的扁平紙板坯料。
10.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通過引爆以銷毀待銷毀的危險物體的裝置,其中所述聚合物泡沫是聚氨酯泡沫。
11.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通過引爆以銷毀待銷毀的危險物體的裝置,其中所述聚合物泡沫是聚氨酯泡沫。
12.如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用于通過引爆以銷毀待銷毀的危險物體的裝置,包括將所述引爆物(20、21)固定至所述面的構件(50)。
13.如權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項所述的用于通過引爆以銷毀待銷毀的危險物體的裝置,包括搬運帶(51)。
14.如權利要求12中用于通過引爆以銷毀待銷毀的危險物體的裝置,包括搬運帶(51)。
15.如權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項所述的用于通過引爆以銷毀待銷毀的危險物體的裝置,包括所述引爆物的點火線(60)。
16.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用于通過引爆以銷毀待銷毀的危險物體的裝置,包括所述引爆物的點火線(60)。
17.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用于通過引爆以銷毀待銷毀的危險物體的裝置,包括所述引爆物的點火線(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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