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包括紋理化的側面區域的鞋的鞋底在審
| 申請號: | 201580053042.4 | 申請日: | 2015-09-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6714604A | 公開(公告)日: | 2017-05-24 |
| 發明(設計)人: | O·米爾霍夫;A·拉雷蓋恩 | 申請(專利權)人: | 米其林企業總公司;米其林研究和技術股份公司 |
| 主分類號: | A43B3/00 | 分類號: | A43B3/00 |
| 代理公司: | 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72002 | 代理人: | 王永建 |
| 地址: | 法國克萊***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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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包括 紋理 側面 區域 鞋底 | ||
1.鞋的鞋底(1),其包括:
-鞋底底部,所述鞋底底部設有多個地面接觸區域(2);
-鞋底頂部,所述鞋底頂部被設計成支撐使用者的腳部,所述頂部能夠被裝配至鞋幫或者拖鞋件;
-限定其輪廓的鞋底邊緣(5),所述鞋底邊緣(5)在所述鞋底底部和鞋的鞋幫之間在所述鞋底的整個側向周邊上延伸;
-至少一個設有紋理部(10)的區域,其相對于所述鞋底的緊鄰區域提供亮度對比效果;
-設有紋理部的區域被設置在所述鞋底的邊緣(5)上和/或所述鞋底的踏面花紋的邊緣上;
其特征在于,所述設有紋理部的區域包括多個相對于表面(2)突出或者凹入的元件(11、12、13、14、15、16),每個元件基本上垂直(θ=90°)于接觸表面(2)地延伸,所述紋理部的凹入或突出元件被形成為所述鞋底的一體部分,并且所述突出元件中的全部或者一些是條柱(6),所述條柱(6)以至少等于每平方毫米(mm2)一個條柱的密度在所述紋理部(3)中分布,每個條柱具有在0.003mm2和1mm2之間的平均橫截面和/或所述突出元件中的全部或者一些是基本上相互平行的條帶(7),在所述紋理部(3)中,所述條帶的間距最多等于0.5mm,每個條帶具有在0.03mm和0.25mm之間的平均寬度。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鞋底,其特征在于,設有紋理部(10)的區域的亮度水平低于非紋理化的毗鄰區域的亮度水平。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鞋底,其特征在于,包括紋理部的區域與未設有紋理部的區域相比在亮度方面的差值為至少5個點。
4.根據權利要求2和3之一所述的鞋底,其特征在于,包括紋理部的區域的亮度在5和18之間,優選在8和16之間。
5.根據權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鞋底,其特征在于,所述紋理部(10)的突出元件(11、12、13、14)中的至少30%相對于與所述表面相切的平面形成大于40°的角度α,并且所述紋理部(10)的突出元件(11、12、13、14)中的最多25%相對于切平面形成小于20°的角度α。
6.根據權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鞋底,其特征在于,所述突出元件中的一些形成具有在0.05mm和0.5mm之間的邊長(C)以及在0.05mm和0.5mm之間的高度(Hp)的平行六面體(13),在所述紋理部中,兩個相鄰的平行六面體(13)之間的距離在0.05mm和0.5mm之間。
7.根據權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鞋底,其特征在于,所述突出元件(14)在所述紋理部(10)中呈現可變的形狀并且在突出元件之間呈現可變的距離。
8.根據權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鞋底,其特征在于,所述凹入元件(16)中的一些在所述鞋底上形成開口(15),并且所述紋理部(10)包括多個開口(15),所述開口(15)以至少等于每平方毫米(mm2)一個開口的密度在所述紋理部(10)中分布,在所述鞋底上,這些開口(15)具有在0.03mm和1.2mm之間的等效直徑(Dt)。
9.包括根據權利要求1至8之一所述的鞋底的鞋類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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