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可攪打食物產品、攪打過的食物產品及其制造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580052232.4 | 申請日: | 2015-09-2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6998732A | 公開(公告)日: | 2017-08-01 |
| 發明(設計)人: | J·M·德賓;D·L·宏易達 | 申請(專利權)人: | 泰特&萊爾組分美國公司 |
| 主分類號: | A23G3/42 | 分類號: | A23G3/42;A23G3/52;A23L29/10;A23L29/20;A23L29/212;A23L33/17;A23L33/21;A23P30/40;B65D83/14 |
| 代理公司: | 北京潤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283 | 代理人: | 嚴政,劉依云 |
| 地址: | 美國伊***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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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可攪打 食物 產品 及其 制造 方法 | ||
1.一種可攪打食物產品,其包括:
約0.5重量%至約30重量%的膳食纖維;
約50重量%至約95重量%的水;
至多約5重量%的蛋白質;
至多約5重量%的食物淀粉;
至多約5重量%的乳化劑;
至多約5重量%的水膠體;并且
其中蛋白質、食物淀粉、乳化劑和水膠體的總量在所述可攪打食物產品的約0.25重量%至約20重量%的范圍內,并且其中所述可攪打食物產品能夠被攪打為具有100%的膨脹率的穩定泡沫,并且
其中所述可攪打食物產品中的脂肪含量少于5重量%。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攪打食物產品,其中所述可攪打食物產品中存在少于0.25%的乳化劑。
3.根據權利要求1或者權利要求2所述的可攪打食物產品,其中所述可攪打食物產品中存在少于0.5%的脂肪。
4.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可攪打食物產品,其中所述膳食纖維選自由以下物質的纖維組成的組:巴西莓、蘆薈、蘋果、杏、香蕉、黑莓、藍莓、博伊森莓、甜瓜、櫻桃、咖啡、椰子、柑橘、玉米、蔓越橘、棗、接骨木果、無花果、醋栗、葡萄、葡萄柚、番石榴、蜜露、奇異果、魔芋、金橘、檸檬、酸橙、芒果、油桃、橙子、木瓜、西番蓮果、桃、梨、柿子、菠蘿、芭蕉、李子、石榴、李干、南瓜、覆盆子、楊桃、草莓、橘子、番茄、西瓜、鱷梨、卷心菜、胡蘿卜、芹菜、黃瓜、接骨木花、羽衣甘藍、韭菜、土豆、菠菜、綠皮西葫蘆、燕麥、大麥、黑麥、芡歐鼠尾草、黃豆、車前籽殼、杏仁、開心果、花生、夏威夷果、核桃、胡桃、以及向日葵籽、以及其混合物。
5.根據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可攪打食物產品,其中所述膳食纖維包括椰子纖維、柑橘纖維、菠蘿纖維、或者其組合。
6.根據權利要求1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可攪打食物產品,其中所述膳食纖維的含量的范圍為所述可攪打食物產品的約0.5重量%至約25重量%。
7.根據權利要求1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可攪打食物產品,其中所述膳食纖維的含量的范圍為所述可攪打食物產品的約0.5重量%至約5重量%、或者約0.5重量%至約3重量%。
8.根據權利要求1至7中任一項所述的可攪打食物產品,其中多于80重量%的所述膳食纖維組分是隔離的、凈化的以及/或者改性的纖維。
9.根據權利要求1至8中任一項所述的可攪打食物產品,其中所述水的含量的范圍為所述可攪打食物產品的約50重量%至約80重量%、約60重量%至約80重量%、約65重量%至約85重量%、或者約70重量%至約95重量%。
10.根據權利要求1至9中任一項所述的可攪打食物產品,其中所述蛋白質選自由以下物質的蛋白質組成的組:大米、蛋、牛奶、大麻、蔓越橘、洋薊、酪蛋白質、乳清、黃豆、大米、土豆、燕麥和豌豆、麩質、以及其混合物。
11.根據權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項所述的可攪打食物產品,其中所述蛋白質是非乳制蛋白質。
12.根據權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項所述的可攪打食物產品,其中至少50%、至少80%、或者至少90%的所述蛋白質是水解酪蛋白質、水解小麥蛋白質、蛋白或者乳清蛋白質、或者其組合。
13.根據權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項所述的可攪打食物產品,其中所述蛋白質的含量的范圍為所述可攪打食物產品的約0.13重量%至約5重量%、或者約0.25重量%至約3.5重量%。
14.根據權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項所述的可攪打食物產品,其中所述食物淀粉包括未改性食物淀粉。
15.根據權利要求1至14中任一項所述的可攪打食物產品,其中所述食物淀粉包括改性食物淀粉。
16.根據權利要求15所述的可攪打食物產品,其中所述改性食物淀粉選自由以下組成的組:預膠化淀粉、預膠化蠟質淀粉、冷水溶脹淀粉、速溶淀粉、親脂淀粉、未取代淀粉、熟化淀粉、以及其混合物。
17.根據權利要求1至16中任一項所述的可攪打食物產品,其中所述淀粉的含量的范圍為所述可攪打食物產品的約0.10重量%至約5重量%、或者約0.25重量%至約4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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