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便攜終端、便攜終端的控制方法以及控制程序有效
| 申請號: | 201580051545.8 | 申請日: | 2015-09-1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6716340B | 公開(公告)日: | 2019-10-25 |
| 發明(設計)人: | 安藤忠郎;中川伸久;田上文俊;中江優晃 | 申請(專利權)人: | 夏普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G06F3/16 | 分類號: | G06F3/16;H04M1/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 11323 | 代理人: | 權鮮枝;張艷鳳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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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便攜 終端 控制 方法 以及 控制程序 | ||
1.一種便攜終端,其特征在于,具備:
信息取得部,其取得向用戶提供的信息;
運動檢測部,其檢測便攜終端的運動狀態;
姿勢檢測部,其檢測上述便攜終端的姿勢;
聲音輸出判斷部,其判斷是否正在從上述便攜終端進行聲音輸出;以及
聲音輸出控制部,其在滿足通知條件時,用聲音向上述用戶通知取得了上述信息,
上述通知條件包含上述便攜終端在空間上移動后在規定期間靜止、維持規定的姿勢并且未在進行其它聲音輸出作為條件。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終端,其特征在于,
上述規定的姿勢是上述便攜終端所具備的屏幕朝上的姿勢。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便攜終端,其特征在于,
具備鎖定檢測部,上述鎖定檢測部檢測上述便攜終端的鎖定狀態,
上述通知條件包含上述便攜終端為鎖定狀態作為條件。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便攜終端,其特征在于,
上述鎖定狀態是為了操作上述便攜終端而需要鎖定解除操作的狀態。
5.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便攜終端,其特征在于,
具備接近物檢測部,上述接近物檢測部檢測是否存在與上述便攜終端所具備的屏幕接近的物體,
上述通知條件包含不存在上述接近的物體作為條件。
6.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便攜終端,其特征在于,
具備位置確定部,上述位置確定部確定上述便攜終端的位置,
上述通知條件包含上述便攜終端的位置位于預先設定的范圍內作為條件。
7.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便攜終端,其特征在于,
具備光檢測部,上述光檢測部檢測周圍的亮度,
上述通知條件包含周圍的亮度為規定的亮度以上作為條件。
8.一種便攜終端,其特征在于,具備:
信息取得部,其取得向用戶提供的信息;
運動檢測部,其檢測便攜終端的運動狀態;
聲音輸出判斷部,其判斷是否正在從上述便攜終端進行聲音輸出;以及
聲音輸出控制部,其在滿足通知條件時,用聲音向上述用戶通知取得了上述信息,
上述通知條件包含上述便攜終端在規定期間自由下落并且未在進行其它聲音輸出作為條件。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便攜終端,其特征在于,
具備鎖定檢測部,上述鎖定檢測部檢測上述便攜終端的鎖定狀態,
上述通知條件包含上述便攜終端為鎖定狀態作為條件。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便攜終端,其特征在于,
上述鎖定狀態是為了操作上述便攜終端而需要鎖定解除操作的狀態。
11.根據權利要求8至10中的任一項所述的便攜終端,其特征在于,
具備接近物檢測部,上述接近物檢測部檢測是否存在與上述便攜終端所具備的屏幕接近的物體,
上述通知條件包含不存在上述接近的物體作為條件。
12.根據權利要求8至10中的任一項所述的便攜終端,其特征在于,
具備位置確定部,上述位置確定部確定上述便攜終端的位置,
上述通知條件包含上述便攜終端的位置位于預先設定的范圍內作為條件。
13.根據權利要求8至10中的任一項所述的便攜終端,其特征在于,
具備光檢測部,上述光檢測部檢測周圍的亮度,
上述通知條件包含周圍的亮度為規定的亮度以上作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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