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帶有具有可移除部分的封套的容器在審
| 申請號: | 201580043712.4 | 申請日: | 2015-08-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6660696A | 公開(公告)日: | 2017-05-10 |
| 發明(設計)人: | A·H·斯盧夫 | 申請(專利權)人: | 菲利普莫里斯生產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5D85/10 | 分類號: | B65D85/10 |
| 代理公司: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11038 | 代理人: | 王其文 |
| 地址: | 瑞士納***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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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帶有 具有 部分 封套 容器 | ||
1.一種消費品容器,包括:
殼體,其包括盒子和封閉所述盒子的蓋子;以及
一個或多個消費品,其裹包在封套中并且容納在所述殼體內,所述封套在所述蓋子打開時部分地暴露,并且具有可移除部分,當所述蓋子打開時所述可移除部分可以移除以暴露所述消費品,
所述封套的所述可移除部分具有第一組成部分和第二組成部分,當所述蓋子打開時所述第一組成部分是可見的,所述第二組成部分下伏于所述盒子的一個或多個壁下面并且在所述蓋子打開時是不可見的,
其中所述封套的所述可移除部分的所述第二組成部分帶有一個或多個標志,其在視覺上不同于當所述蓋子打開時暴露的所述封套的組成部分。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容器,其中所述封套的所述第一組成部分帶有一個或多個標志,并且其中所述封套的所述第二組成部分上的所述一個或多個標志在視覺上不同于所述封套的所述第一組成部分上的所述一個或多個標志。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容器,其中所述封套的當打開所述殼體蓋子時可見的一個或多個組成部分帶有整體標志的一部分,并且其中所述封套的所述可移除部分的所述第二組成部分帶有所述整體標志的另一部分。
4.根據任一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容器,其中所述蓋子沿著跨越所述殼體的后壁的鉸接線從所述盒子延伸,其中所述蓋子可在打開位置與關閉位置之間移動,在所述關閉位置中,所述蓋子的前壁與所述盒子的前壁一起限定所述殼體的與所述殼體后壁相對的前壁。
5.根據任一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容器,其中所述封套的所述可移除部分的所述第二組成部分下伏于所述盒子的前壁下面。
6.根據任一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容器,其中所述封套的所述可移除部分的所述第二組成部分的面積至少是所述封套的所述可移除部分的面積的10%。
7.根據任一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容器,其中所述封套的所述可移除部分包括前嵌板,并且所述封套的所述可移除部分的所述前嵌板的面積的至少20%下伏于所述盒子的前壁下面。
8.根據任一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容器,其中所述封套的所述可移除部分包括前嵌板,并且可移除突片部分的所述前嵌板的高度對應于所述殼體的高度的至少30%。
9.根據任一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容器,其中所述一個或多個消費品是多個吸煙制品。
10.根據任一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容器,其中所述封套的所述可移除部分的所述第二組成部分具有至少800平方毫米的表面積。
11.根據任一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容器,其中所述封套的所述可移除部分的所述第二組成部分的長度是所述殼體的長度的至少15%。
12.根據任一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容器,其中所述封套包括弱化線,所述封套的所述可移除部分可以沿著所述弱化線從所述封套的其余部分拆掉。
13.根據任一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容器,其中所述盒子部分包括盒子前壁,所述盒子前壁具有頂部邊緣,所述頂部邊緣限定開口邊緣,當所述蓋子處于打開位置時,通過所述開口能從所述容器移除消費品,并且其中所述盒子前壁的所述頂部邊緣與限定所述封套的所述可移除部分的所述弱化線之間的距離至少是10毫米。
14.根據權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容器,其中所述弱化線包括穿孔線。
15.根據任一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容器,其中所述一個或多個消費品是多個吸煙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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