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涉及外排體的方法和組合物有效
| 申請號: | 201580025682.4 | 申請日: | 2015-05-1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6714781B | 公開(公告)日: | 2021-08-10 |
| 發明(設計)人: | S·亞歷山大·米特西利斯;斯特蘭·庫雷姆巴納斯;康斯坦丁諾斯·斯德里馬斯 | 申請(專利權)人: | 兒童醫學中心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9/133 | 分類號: | A61K9/133 |
| 代理公司: | 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27 | 代理人: | 彭鯤鵬;鄭斌 |
| 地址: | 美國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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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涉及 外排 方法 組合 | ||
1.分離的外排體,其中
(i)所述分離的外排體包含選自ALIX、TSG101、TGFBR2、SMAD1、SMAD2、SMAD3、SMAD5和CD105的三種或更多種標志物;并且
(ii)其中所述分離的外排體不包含標志物FLOT1、CD9、CD81、CAV1、EGFR、AKT1和AKT2。
2.分離的外排體,其中
(i)所述分離的外排體包含標志物ALIX、TSG101、TGFBR2、SMAD1、SMAD2、SMAD3、SMAD5和CD105;并且
(ii)其中所述分離的外排體不包含標志物FLOT1、CD9、CD81、CAV1、EGFR、AKT1和AKT2。
3.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分離的外排體,其中所述外排體在透射電子顯微術中負染色后具有球形形態并且顯現射線可透。
4.權利要求3所述的分離的外排體,其中所述外排體在負染色透射電子顯微術中不具有杯形形態。
5.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分離的外排體,其中所述外排體的直徑為10至150nm。
6.權利要求5所述的分離的外排體,其中所述外排體的直徑為30至100nm。
7.權利要求1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分離的外排體,其中所述外排體從間充質干細胞、成纖維細胞或巨噬細胞分離。
8.權利要求7所述的分離的外排體,其中所述間充質干細胞、成纖維細胞或巨噬細胞是人間充質干細胞、人成纖維細胞或人巨噬細胞。
9.權利要求7或8所述的分離的外排體,其中所述充質干細胞從臍帶膠質、臍帶血、胎盤、外周血、骨髓或脂肪組織分離。
10.組合物,其包含權利要求1至9中任一項所述的分離的外排體。
11.藥物組合物,其包含治療有效量的權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項所述的分離的外排體。
12.分離的外排體在制備用于治療肺病、心血管病、腎病或缺血性神經病的藥物中的用途,其中
(i)所述分離的外排體包含ALIX、TSG101、TGFBR2、SMAD1、SMAD2、SMAD3、SMAD5和CD105;并且
(ii)其中所述分離的外排體不包含標志物FLOT1、CD9、CD81、CAV1、EGFR、AKT1和AKT2。
13.權利要求1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外排體在透射電子顯微術中負染色后具有球形形態并且顯現射線可透。
14.權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外排體在負染色透射電子顯微術中不具有杯形形態。
15.權利要求12至14中任一項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外排體的直徑為10至150nm。
16.權利要求1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外排體的直徑為30至100nm。
17.權利要求12至16中任一項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外排體從間充質干細胞、成纖維細胞或巨噬細胞分離。
18.權利要求1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間充質干細胞是人間充質干細胞、人成纖維細胞或人巨噬細胞。
19.權利要求17或1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間充質干細胞從臍帶膠質、臍帶血、胎盤、外周血、骨髓或脂肪組織分離。
20.權利要求12至19中任一項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肺病是炎性肺病、肺血管病或急性肺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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