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多功能車頂平臺有效
| 申請號: | 201521124214.6 | 申請日: | 2015-12-31 |
| 公開(公告)號: | CN205344674U | 公開(公告)日: | 2016-06-29 |
| 發明(設計)人: | 馬鴻軍;陳帥;關永磊 | 申請(專利權)人: | 河南鴻馬實業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Q1/26 | 分類號: | B60Q1/26;B60Q1/02;B60Q5/00;B60R11/02;B60R11/04 |
| 代理公司: | 鄭州大通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41111 | 代理人: | 陳大通 |
| 地址: | 450004 河*** | 國省代碼: | 河南;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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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多功能 車頂 平臺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處警車裝備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多功能車頂平臺。
背景技術
隨著社會信息化的快速發展,公安機關內部及廣大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的規范化要求越來越高,目前公安使用的現場處警車亟待標準化、規范化和科技化,傳統的處警車由于受車輛空間、布局、供電以及電子集成化因素的制約,無法適應上述要求。
現有的處警車頂部一般裝有警燈、攝像頭、探照燈、音箱和LED屏等裝置,但通常都是直接安裝在車身上,或通過輔助裝置固定在車頂上,或與處警車成為一體,這樣的設備在拆卸或者維修時就非常麻煩。另外,現有的車頂平臺上設置的音柱側邊沒有加裝外罩,在廣播時,從音柱發出的聲音是向四面八方傳遞的,不像傳統的喇叭,使聲音能夠傳遞有朝向,有針對性,所以現有的車頂平臺上的音柱發出的聲音信號不能夠引起特定方向的人群的注意,不能起到理想的效果。
實用新型內容
針對以上所述的不足,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多功能車頂平臺,在對車頂設備進行集成的同時,改善了音箱的傳播效果,以使處警車達到更好的執行效果。
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是通過以下技術方案實現的:
一種多功能車頂平臺,包括方形框架、蝸牛警燈、攝像頭、探照燈、音箱和LED屏,所述方形框架采用方鋼焊接而成,蝸牛警燈的數量為4個,分別通過緊固裝置安裝在方形框架的四角,攝像頭包括前攝像頭和后攝像頭,分別通過緊固裝置安裝在方形框架前端和后端,探照燈通過緊固裝置安裝在方形框架的中心,且探照燈高出方形框架上表面一定高度,方形框架上表面的左右兩側分別通過緊固裝置安裝有音箱,音箱外側各設有一個擴音罩,方形框架后端固定安裝有LED屏,LED屏垂直設置。
所述擴音罩通過回轉裝置安裝在方形框架上,所述回轉裝置的回轉軸線與音箱安裝方向平行。
所述回轉裝置可鎖緊。
所述方形框架的前端設有延伸觸角,延伸觸角通過緊固裝置固定有長排警燈。
所述方形框架的左、右端面的分別安裝有兩個閃光燈。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如下:
1.采用方形框架對車頂所需設備進行集成,安裝、拆卸方便;
2.本車頂平臺上的音柱外側設置有擴音罩,不僅能夠使音柱發出的聲音信號集中向擴音罩開口朝向的方向傳遞,加裝一個擴音罩,還能使向擴音罩開口的方向反射,使聲音在這個方向傳的更遠、聲音更大,另外擴音罩能夠旋轉,車里的人能夠能夠根據目標要求控制擴音罩旋轉,能夠控制音柱發出的聲音信號的傳遞方向。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俯視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正視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左視示意圖
圖4為圖2中A-A剖面局部放大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依照以下的附圖詳細說明關于本實用新型的示例性實施例。
圖中序號所代表的含義為:1-蝸牛警燈,2-后攝像頭,3-方形框架,4-擴音罩,6-探照燈,8-前攝像頭,9-長排警燈,10-音箱,11-閃光燈,12-LED屏,13-回轉裝置。
如圖1、圖2、圖3和圖4所示一種多功能車頂平臺,包括方形框架3、蝸牛警燈1、攝像頭、探照燈6、音箱10和LED屏12,所述方形框架3采用方鋼焊接而成,蝸牛警燈1的數量為4個,分別通過緊固裝置安裝在方形框架3的四角,攝像頭包括前攝像頭8和后攝像頭2,分別通過緊固裝置安裝在方形框架3前端和后端,探照燈6通過緊固裝置安裝在方形框架3的中心,且探照燈6高出方形框架3上表面一定高度,方形框架3上表面的左右兩側分別通過緊固裝置安裝有音箱10,音箱10外側各設有一個擴音罩4,方形框架3后端固定安裝有LED屏12,LED屏12垂直設置。
擴音罩4通過回轉裝置13安裝在方形框架3上,回轉裝置13的回轉軸線與音箱10安裝方向平行,回轉裝置13可鎖緊。通過調整擴音罩的轉角,可以實現音箱對特定的方向傳輸聲音,使處警車在執行任務時有了更好的針對性,同時,當擴音罩調整到音箱上方時,還可以防止音箱收到曝曬或雨淋,增加了音箱的使用壽命。
方形框架3的前端設有延伸觸角,延伸觸角通過緊固裝置固定有長排警燈9。
所述方形框架3的左、右端面的分別安裝有兩個閃光燈11。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示意性的具體實施方式,并非用以限定本實用新型的范圍,任何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構思和原則的前提下所做出的等同變化與修改,均應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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