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礦用道路道口警示設施有效
| 申請號: | 201521101403.1 | 申請日: | 2015-12-24 |
| 公開(公告)號: | CN205348027U | 公開(公告)日: | 2016-06-29 |
| 發明(設計)人: | 薛遠建;阿拉騰托雅;閆永富;張吉 | 申請(專利權)人: | 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E01F9/604 | 分類號: | E01F9/604;E01F9/608;E01F9/619 |
| 代理公司: | 北京愛普納杰專利代理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11419 | 代理人: | 何自剛 |
| 地址: | 014000 內*** | 國省代碼: | 內蒙古;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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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道路 道口 警示 設施 | ||
1.一種礦用道路道口警示設施,包括擋墻、分道墻,擋墻設置于道口轉角處,分道墻設置于道口處道路中間,其特征在于,所述礦用道路警示設施還包括擋墻警示柱、分道墻警示柱、太陽能爆閃燈,所述擋墻警示柱包括PVC材料制成的擋墻警示柱主體,擋墻警示柱主體表面設有紅白相間的反光紙,所述分道墻警示柱包括PVC材料制成的分道墻警示柱主體,擋墻警示柱主體表面設有紅白相間的反光紙。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礦用道路道口警示設施,其特征在于,所述擋墻截面為上底80厘米,下底100厘米,高度130厘米至150厘米的梯形,擋墻內部為石塊,擋墻外部覆蓋5毫米以下的碎石。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礦用道路道口警示設施,其特征在于,所述擋墻警示柱主體為長3米,直徑為12厘米的圓柱體。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礦用道路道口警示設施,其特征在于,所述分道墻警示柱主體為長1米,直徑為12厘米的圓柱體。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礦用道路道口警示設施,其特征在于,所述太陽能爆閃燈為太陽能四面爆閃燈或太陽能雙面爆閃燈,太陽能四面爆閃燈設置于十字道口轉盤中間,太陽能雙面爆閃燈設置于轉角道口轉角處或丁字道口交叉點處。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礦用道路道口警示設施,其特征在于,所述礦用道路道口警示設施還包括設置在十字道口轉盤內的轉盤警示柱,所述轉盤警示柱包括PVC材料制成的轉盤警示柱主體,轉盤警示柱主體表面設有紅白相間的反光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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